湘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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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

2

 

 

 

1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行政许可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125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十三条:信息工程应当符合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查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

使用袋装水泥或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审批

行政许可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第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分期分批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区域和数量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第十六条:有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需要办理使用袋装水泥或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施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

行政处罚

13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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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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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

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6

从事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致使文件严重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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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主席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2006731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8

违法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7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除外。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9

违法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0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125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2

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20125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3

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125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强制

0

 

 

 

行政征收

2

 

 

 

1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预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二十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其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新型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7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的除外。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给付

0

 

 

 

行政确认

0

 

 

 

行政奖励

0

 

 

 

行政检查

0

 

 

 

行政裁决

0

 

 

 

其他行政权力

11

 

 

 

1

工业节能监察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2.《省经信委三定方案》中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职能“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

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实现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逐步推动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全面开展。”。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430号):“从严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3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其标识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主席令第54号)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 2009927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二十七条 企业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后,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申请清洁生产验收、申领清洁生产企业标识。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清洁生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企业核发清洁生产企业标识,并定期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清洁生产企业标识。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清洁生产企业标识具体管理办法。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

从事信息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125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的提供者对其维修、维护的信息终端储存的信息,不得复制、泄露和出售。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

从事电子交易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125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查询、核对。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出售。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6

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125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7

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125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8

信息安全保障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2012 年5 月31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信息安全协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安全通报和责任认定制度。
2.省经信委“三定”方案规定:我委负责“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9

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进行行业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7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0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十一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2.《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第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