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共性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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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

0

 

 

 

行政处罚

2

 

 

 

1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县级有关部门

 

2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有关部门

 

行政强制

2

 

 

 

1

收集证据时,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县级有关部门

 

2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正)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县级有关部门

 

行政征收

0

 

 

 

行政给付

0

 

 

 

行政确认

0

 

 

 

行政奖励

1

 

 

 

1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行政奖励

1.《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2.《湖南省信访条例》(2006年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有关部门

 

行政检查

0

 

 

 

行政裁决

0

 

 

 

其他行政权力

3

 

 

 

1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县级有关部门

 

2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县级有关部门

 

3

信访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县级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