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 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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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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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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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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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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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及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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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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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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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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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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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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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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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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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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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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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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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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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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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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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辖区内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15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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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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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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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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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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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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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及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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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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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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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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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将验收文件报人防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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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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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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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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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地面建筑物、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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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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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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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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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或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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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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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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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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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中断人防通信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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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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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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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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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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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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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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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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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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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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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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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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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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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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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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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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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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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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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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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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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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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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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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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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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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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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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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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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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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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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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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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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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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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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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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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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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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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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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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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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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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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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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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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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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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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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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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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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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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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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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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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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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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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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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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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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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资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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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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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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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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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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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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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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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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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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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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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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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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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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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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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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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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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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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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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人防工程装修,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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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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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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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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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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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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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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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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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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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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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四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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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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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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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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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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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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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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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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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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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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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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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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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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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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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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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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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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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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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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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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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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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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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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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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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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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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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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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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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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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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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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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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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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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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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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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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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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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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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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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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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及及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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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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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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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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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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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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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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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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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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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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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竣工图、平战功能转换图及相关资料,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自治州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第十三条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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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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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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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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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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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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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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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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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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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六条 设有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维护管理档案,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设置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其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受让人负责,并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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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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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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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性事件鸣放灾情警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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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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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专业队和防空指挥系统、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为平时防灾救灾服务。发生火灾、爆炸、化学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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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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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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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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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第三十三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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