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 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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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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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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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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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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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恢复生育手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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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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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 第二十三条: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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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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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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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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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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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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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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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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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及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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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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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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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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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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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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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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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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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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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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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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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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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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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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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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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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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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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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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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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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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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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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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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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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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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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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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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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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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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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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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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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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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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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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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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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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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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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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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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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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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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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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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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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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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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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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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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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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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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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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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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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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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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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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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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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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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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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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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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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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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新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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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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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新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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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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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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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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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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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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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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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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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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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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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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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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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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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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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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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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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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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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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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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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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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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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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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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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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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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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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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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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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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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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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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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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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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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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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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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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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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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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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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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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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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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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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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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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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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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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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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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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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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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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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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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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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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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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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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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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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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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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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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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令第8号公布)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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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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