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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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

1

 

 

 

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对建设工程提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遵守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数据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县科学技术局

 

行政处罚

10

 

 

 

1

对企业弄虚作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回该企业已经享受的各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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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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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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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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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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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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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假冒专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第二十三条  不得假冒专利。不得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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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以及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第二十三条  不得假冒专利。不得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判决后,被请求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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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所做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经纪从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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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二)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科学技术局

 

行政强制

1

 

 

 

1

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等措施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主席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专利执法机制,及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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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0

 

 

 

行政给付

0

 

 

 

行政确认

0

 

 

 

行政奖励

1

 

 

 

1

科学技术奖

行政奖励

1、《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2、《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7)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省国防工业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可以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于涉及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

县科学技术局

 

行政检查

0

 

 

 

行政裁决

0

 

 

 

其他行政权力

5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1、《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第二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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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省外单位来湘阴从事地震安全评价工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011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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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七号)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01129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时,建设单位必须征得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县科学技术局

 

4

实施大型爆破作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011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或者在人口稠密地区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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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专利侵权纠纷的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主席令第8号)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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