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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湘阴县2020年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0-09-10 10:02 浏览次数: 1

湘阴河委〔2020〕2号

各乡镇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岳阳市2020年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岳市河委〔2020〕3号),县河委会制定了《湘阴县2020年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湘阴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湘阴县2020年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

2020年是河长制湖长制全面见效的关键之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不断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进一步夯实河湖管护基础,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加强督察考核和宣传教育,以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为主线,持续加大河湖管护和治理力度,推进河湖面貌根本好转。

一、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1.完善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河长湖长会议制度、督察制度、信息共享报送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等,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立覆盖全县河湖的“两长两员”(河长+警长、乡镇办事员+河湖保洁员)工作体系,落实农村河湖和小微水体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严格工作考核。制定2020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评价标准,优化考核方式,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制订河长湖长履职规范;积极推广河长湖长述职制度,把河长湖长履职情况作为暗访督查、考核激励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河长湖长、河湖管理与保护部门履职尽责。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继续纳入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争取进入县政府真抓实干激励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委组织部)

3.落实激励措施。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要求,争取出台《湘阴县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在全县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前的乡镇进行激励。(责任单位: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

4.组织开展优秀河长湖长表彰。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全县优秀河长湖长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责任单位: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进一步夯实河湖管理基础工作

5.落实“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继续抓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建立完善“一河一档”“一湖一档”。(责任单位: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6.全面完成河湖划界与水利工程划界。全面完成规模以上河湖划界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划界成果,做好界桩埋设等后续工作,并将河湖划界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国水利“一张图”。完成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

7.开展河湖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做好县管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力争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并按程序审批。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湖水域秩序。(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

8.加快推进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审批。加快完成县管河湖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做到应编尽编,应审尽审,应批尽批。(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砂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

9.持续推进智慧河湖建设。健全河湖管理信息平台,加快河湖划界成果应用,完善河湖基础数据,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和完善以“一张图+遥感影像+巡查APP+无人机+问题整改督办”为手段的河湖督查体系,提升河湖监管能力和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

三、推进“7河18湖”系统联治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0.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情况纳入县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内容。加强水量调度和取用水管控,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区域评估以及节水评价制度,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全面完成取水工程核查登记整改提升。(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11.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完成水安全规划编制;完成农村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以下简称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与名录公布,建立健全严格的水源地管护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制度和方案,加强定期巡查、规范日常管理;完成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继续巩固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完成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完善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4%以上;结合实际有序推动替代水源地和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

12.强化水资源节约。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湖南省实施方案》,县河委会成员单位率先建设节水型机关;推动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0年底,市城区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级及以上要求。(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13.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打好碧水保卫战,全县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93.3%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6.4%;全县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0.1%以上。(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14.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垃圾集中处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底实现洞庭湖区域、湘江干流沿线建制镇及全国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坚持水岸同治,开展水库坝前垃圾清理整治与河道保洁,健全和完善河道保洁制度,减少垃圾入河入湖。(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国资委)

15.加强船舶污染治理。积极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公益化运作,完善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现场监管。(责任单位:县地方海事处)

16.整治农村面源污染。实施化肥零增长行动,以湘江流域和环洞庭湖区为重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净化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三)开展水环境治理

17.持续推进洞庭湖水环境治理。全面完成《湘阴县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湘阴办发〔2018〕12号)确定的各项任务,实施一批洞庭湖生态环境整治“五结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县教体局等)

18.推进不达标水体整治。加强不达标水体或水质易反弹区域综合整治,国控省控断面全面消除劣V类。(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

19.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突出抓好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工作,到2020年底,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加强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后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推进治理,实现长治久清。(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四)加强水域岸线保护

20.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实施河湖“清四乱”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方案,将河湖“清四乱”向规模以下河湖延伸,实现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全覆盖,重点整治非法建设、非法围河围湖、非法采砂以及农村河湖脏乱差、非法种植养殖等问题。建立“四乱”问题定期报告制度,对整治问题严格按照“一单四制”管理。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出现的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顶风违建”予以处置。加大暗访督察力度,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请追责问责。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标准,规范“查、认、改、罚”各个环节,不断规范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监管。(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21.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公布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河长湖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4个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河道采砂许可,严格落实年度采砂计划,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实施河道采砂。鼓励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落实水利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安全。推进河道采砂与河道治理相结合,积极盘活河砂存量。(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砂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处、县自然资源局)

22.开展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开展港口、码头和渡口专项整治,完成船舶和港口污染问题整治。开展非法码头整治工作,完成洞庭湖、湘江、资水非法码头摸底排查,完成2020年度非法码头的清理取缔工作。加快推进砂石码头、集散中心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县地方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

(五)开展水生态修复

23.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在2019年12月10日零时起,我县横岭湖自然保护区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永久性禁止生产性捕捞,湘、资两水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暂定10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4.开展沟渠塘坝清淤疏浚。加快推进洞庭湖区沟渠塘坝清淤疏浚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完成沟渠、塘坝清淤疏浚年度任务。(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25.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在洞庭湖、湘江流域干流及支流汇水口、入水口、破碎化地段等区域开展湿地修复工作,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提高入河湖水质标准。(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四、进一步强化督查监管

26.进一步强化督察督办。认真落实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出台实施办法。组织开展面上督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类河湖进行暗访督查,重点查处虚假履职、虚假整改、久拖不改、新增“四乱”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重点区域、重要河湖,开展靶向式、进驻式暗访督查。严格问题交办督办,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事项,做好投诉举报问题处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的河湖突出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导,确保问题彻底整改、责任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水利局)

27.强化河湖法治保障。落实洞庭湖区域联合执法合作框架协议。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持续推进河湖执法三年行动。深化河湖警长工作机制,加强涉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全面建立“一河(段)一民警”,在各级河长办推动建立公安联络室,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乡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8.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常态化审计制度,将河长制湖长制推进和重点任务落实纳入资源环境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等工作中,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29.严格市场主体监管。做好涉水市场主体(包括河道采砂、水面养殖、涉水餐饮等行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开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推送、公示涉水市场主体的有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司法判决、失信违约等信息,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制度。(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宣传教育

30.推进示范河湖建设。示范建设一批“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示范河湖,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河湖管理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供样板。(责任单位: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1.强化宣传发动。开展多种形式河长制湖长制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继续开展“河小青”等志愿者活动,积极推行“官方河长+民间河长”双河长制,将河长制湖长制纳入村规民约、公益广告等内容,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河湖保护。积极参与中央、省、市开展的“美丽河湖”“最美河湖卫士”等评选活动;协调组织主流媒体和行业媒体,对各地河湖治理保护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展示,及时推广各地典型经验。(责任单位: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委宣传部)

32.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基层河(湖)长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和履职能力。(责任单位: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