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

来源: 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15 10:00 浏览次数: 1

湘阴城执发〔2020〕15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工作,做到审批流程标准化、审批管理规范化、审批服务便民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行政审批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湘阴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规定》(湘阴发〔2019〕4号)文件和“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及职责划分

(一)行政审批实施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负责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主要有燃气经营许可、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拆迁许可、临时占用公园(广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八个方面,分别由我局燃气管理办公室、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广告管理办公室、城市照明服务中心、城市公园(广场)服务中心、渣土运输管理办公室、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二)行政审批职责划分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行政管理部门均可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审批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按照线上审批流程进行申请。审批事项对应的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专业性审查,行政审批股负责依法实施审批。审批事项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行政审批事项的行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二、行政审批事项范围

申请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具体范围详见《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见附表)。

三、行政审批办理程序

(一)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在线上提交审批申请后,按照《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接待当日予以受理。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指导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补充更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申请。

(二)审查和审批

依法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行政审批股在受理的当日将申请审批事项通过线上方式移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踏勘,对其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受理通知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股提出初审意见。行政审批股在收到初审意见最多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及时报送分管负责人和局长审核行政审批意见后,做出审批决定。重大行政审批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事项,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涉及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召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三)办结

行政审批股应当在审批决定作出的当日将审批决定及时转送对应的管理部门,并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行政审批股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审批事项及受理清单公示

行政审批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及依据;单位负责人和受理审批事项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和应提供的资料;办理审批事项的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其他应当告知申请人的事项。

五、行政审批实施和批后管理的责任追究

窗口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我局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审批实施责任追究

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擅自增设受理条件,致使申请人无法获得行政事项合法审批,导致申请人提出投诉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具体经办人扣1分,给予部门负责人扣2分,给予受理部门扣3分的处理,并责成受理部门立即纠正错误行为。

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审批流程的,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具体经办人扣3分,给予相关部门及负责人扣3分的处理;被行政审批服务局通报批评的,给予具体经办人扣5分,给予相关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扣10分的处理,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经办人、相关部门在审核、审批中,向申请人索拿卡要或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审批事项无关的材料,导致审批事项无法办结的,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具体经办人扣5分,给予相关部门及负责人扣10分的处理,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二)批后管理责任追究

在对已批准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随意扩大检查范围,故意刁难、干扰申请人的正常活动,致使申请人无法实施已经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监管不力造成申请人没有按照行政审批要求实施相关行为的,在绩效考核中给予责任人扣3分,给予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扣5分的处理,并责成受理部门立即纠正错误行为。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或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申请人提出投诉或未按照行政审批要求实施相关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在绩效考核中给予责任人扣5分,给予相关部门及负责人扣10分的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行政审批流程图1(1).wps

2021年5月17日导出依申请类材料清单 (2).xlsx


 

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