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上的装配式建筑;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以上,模数化、标准化程度高和个性化要求较低的项目(如学校、医院、养老育儿场所、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厂房和仓库等);工程复杂且设计施工一体化要求较高的项目及其他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招标人需求、地质环境、岩土工程条件不明确,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建立从项目决策、设计、招标、施工到竣工等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控目标,并成立具有工程总承包经验及相应专业人员的管理团队,或者委托相应咨询机构。
建设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中,应当明确管控目标、管理团队及项目负责人,必要时提交专家论证结果。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已取消核准的资质,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以及项目发包时所处的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需明确工程规模与范围、功能需求、建设标准、项目管理规定,并按要求编写“发包人要求”,详细要求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中“发包人要求编写指南”;
(二)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招标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资料,以及规划条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可编辑)等;以上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要求的相应编制深度,确保前期资料符合要求;
(三)最高投标限价;
(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提交要求;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质量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中做详细约定;
(六)投标人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要求,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总承包方案、设计优化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投标报价的编制要求;
(七)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0万元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增加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BIM技术的要求。
第七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招标人和投标人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第九条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由招标项目的工程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组成。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或者初步设计概算总造价中与总承包发包内容和范围对应的合计金额。招标文件应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所处的设计阶段、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工艺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5日。
第十一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非法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包括技术方案、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等。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在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后审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但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类专家包括设计、施工和工程造价等专业。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发包人要求,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应当现场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方案评审、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以及投标报价评审。
第二十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拟任工程总承包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配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期限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者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担保的;
(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可以规定对所有合格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评审,也可以规定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与技术方案评审得分乘以相应权重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前15个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得分相同无法确定前15个投标人时,其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第二十四条 技术方案评审包括总承包方案、设计优化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
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技术方案可以采用合格性评审,也可以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技术方案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技术方案评审方式。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业绩、优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工程总承包负责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实际,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相关指标、特征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建筑类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项。
用于资格条件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第二十七条 超大型的轨道、机场等特殊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可以对评审因素权数、报价评审中的β值、技术方案以及“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中的相应奖项、标准化工地设置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技术方案采用暗标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技术方案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报价进行重点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第三十二条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
(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
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应当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复核意见。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复核意见进行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对未采纳的复核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三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推荐不超过三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依次按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的管理与考核。中标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完善和优化设计,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