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HNPR—2022—14033
湘建城〔2022〕23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推动城市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规范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报城市)。
三、评选区域范围
城市、县城本级行政区域(不含市辖区)。
四、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健全。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日常的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等。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展2年以上。
(四)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能够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城市节水制度健全。有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具体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的价格管理办法。
(六)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由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七)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能够支持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管理。
(八)近3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城市节水、涉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涉水项目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未因涉水相关情况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近3年内受到城市节水方面相关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自动取消参评资格。
五、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
(一)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偶数年为申报评选年。
(二)申报城市对照《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分别报市州节水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市州节水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对照《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初审总分达90分(含)以上的城市,于申报评选年的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于受理申请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六、申报材料
申报城市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报方式提交申报材料,考核年限为申报评选年或复查年之前的2年。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卷、评选指标、支撑材料等3卷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由国家相关部门正式发布的指标或地方在其他工作中已上报的指标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申报卷主要包括: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市州节水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的初审意见;
(三)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
(四)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五)城市自体检报告(应包括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各项指标);
(六)省级节水型城市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
(七)评选区域范围示意地图;
(八)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 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
(九)反映创建工作的影像资料(5分钟内)或图片资料;
(十)不少于4个能够体现本地特色和创新的节水示范项目。
七、评选组织管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专家专业优势等因素,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组织的市州初审工作,或为申报城市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对该申报城市的考评工作。
(二)申报城市在申报材料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评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预审
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二)第三方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城市体检,对省级节水型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三)社会满意度调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调查了解当地居民社会节水意识情况。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四)现场考评
根据预审意见、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组提出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城市,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申报城市至少应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专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专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接收当地居民报名参与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主要程序:
1.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3.专家现场检查,按照考评内容,各类抽查点合计不少于12个,其中示范项目不少于3个;
4.当地居民参与积极性高的,可由专家组选定当地居民代表参与现场考评,并将其意见作为现场考评意见的重要参考;
5.专家组成员在独立提出评选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考评意见;
6.专家组就现场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反馈;
7.专家组将现场考评意见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综合评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确定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建议名单。
(六)公示及命名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两部门正式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命名有效期为5年。湖南省节水型城市每年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年度城市节水工作基础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
(一)已获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命名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当年6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复查按照现行的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于有效期满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市(县)复查。复查程序参照评选程序。
(三)复查通过的市(县),继续保留其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城市节水、涉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涉水项目有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称号的市(县),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
十、附则
(一)《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湘建城〔2013〕57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附件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序号 |
目标 |
指 标 |
指标释义 |
指标类型 |
具体要求 |
评分标准 |
1 |
一、 生态 宜居 一、 生态 宜居 |
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 比例 |
〔城市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城市建成区总面积〕×100% |
导向指标 |
不低于45% |
6 分。 评选年限内,城市可渗透地面 面积比例达到标准得 6 分; 每低 1%扣 0.5 分,扣完为止。 |
2 |
自备井 关停率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关停的自备井数÷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总数)× 100% |
底线指标 |
100% |
4 分。 评选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 100%得 3 分; 每低 5%扣 1 分,扣完为止。 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得 1 分,有新增取水的,不得分。 |
|
3 |
城市公共 供水管网 漏损率 |
〔(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100%-修正值 其中,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注册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计费用水量和免费用水量。计费用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用水量指无偿使用的水量。 |
底线指标 |
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 规定核算后的漏损率≤9 |
7 分。 评选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标准得 5 分; 漏损率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每降低 1 个百分点,加 1 分,最高加 2 分; 每超过标准 1 个百分点(未达标),扣 2 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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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 水环境 质量 |
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
导向指标 |
建成区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 |
5 分。 评选年限内,建成区范围内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得 5 分; 发现 1 个旱天污水直排口扣 1分,扣完为止; 发现 1 个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扣 2 分,扣完为止; 有黑臭水体的,本项指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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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居民 人均生活 用水量 |
城市居民家庭年生活用水总量(新水量)÷(城市居民总户数×每户平均人数) 其中,每户平均人数按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确定。 |
导向指标 |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 |
4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得 4 分; 未达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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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
(节水型居民小区或社区居民户数÷城市居民总户数)×100%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是指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小区(社区)。 |
导向指标 |
≥10% |
6 分。 评选年限内,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达到 10%,得 6 分; 每低 1%扣 1 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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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 安全 韧性 二、 安全 韧性 二、 安全 韧性 二、 安全 韧性 |
用水总量 |
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 |
底线指标 |
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
5 分。 评选年限内,本行政区用水总量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得 5 分; 其余情况不得分。 |
8 |
万元工业 增加值 用水量 |
年工业用水量(按新水量计)÷ 年城市工业增加值 其中,工业用水量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全口径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
导向指标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5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5 分; 每低 2%或增长率每低 1%扣 2 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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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再生水 利用率 |
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占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非常规水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城市用水总量)×100%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等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产、景观环境、市政杂用、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鼓励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推进污水再生利用。 |
导向指标 |
≥25%或年增长率≥5% |
7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7 分; 每低 2%或增长率每低 1%扣 2 分; 高出标准的,每增加 5%加 1 分,最高加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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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居民家庭 一户一表率 |
(建成区内居民抄表到户总水量÷建成区内居民家庭用水总量)× 100% |
导向指标 |
≥90% |
5 分。 评选年限内,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达 90%以上,得 5 分; 每低 5 个百分点,扣 2 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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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市场抽检 合格率 |
(抽检的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节水生活用水器具样品数量÷总抽检样品数量)×100% 以地方有关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结果为依据。 |
底线指标 |
100% |
3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3分。 若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的,本项指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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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 |
(已下达用水计划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总量)× 100% |
导向指标 |
≥90% |
4 分。 评选年限内,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达 90%以上,得 4 分; 每低 5%,扣 2 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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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节水型单位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新水量)〕} ×100% 节水型单位是指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非居民、非工业用水单位。 |
导向指标 |
≥15% |
5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5 分, 每低 1%扣 1 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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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业用水 重复利用率 |
(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年重复利用水量÷年工业用水总量)× 100%,不含电厂 其中,年用水总量=年工业生产新水量+年工业重复利用水量。 |
导向指标 |
≥83% |
4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4 分; 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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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业企业 单位产品 用水量 |
某行业(企业)年生产用水总量(新水量)÷某行业(企业)年产品产量(产品数量) 考核用水量排名前 10 位(地级市)或前 5 位(县级市)的工业行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导向指标 |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4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4 分; 每有一个行业取水指标超过定额扣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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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
〔节水型企业年用水总量(新水量) ÷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100% 节水型企业是指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用水企业。 |
导向指标 |
≥20% |
5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5 分; 每低 2%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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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三、 综合类 三、 综合类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 用水量 |
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地区生产总值,不包括第一产业。 |
导线指标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
6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6 分;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 50%,但高于平均值的 40%时,扣 3 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
18 |
节水资金投入占比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城市本级 财政支出)×100% |
导向指标 |
≥0.5‰ |
5 分。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得 5 分; 每低 0.1‰,扣 2 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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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水资源税(费) 收缴率 |
〔实收水资源税(费)÷应收水资源税(费)〕×100% 其中,应收水资源税(费)是指不同水源种类及用水类型的水资源税(费)标准与其取水量之积的总和。 |
导向指标 |
≥95% |
5 分。 评选年限内,水资源税(费)征收率不低于 95%,得 5 分;每低 2%,扣 1 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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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 |
〔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100% 其中,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是指各类用户核算污水排放量与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之积的总和。 |
导向指标 |
≥95% |
5 分。 评选年限内,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 95%,得 5 分;每低 2%扣 1 分,扣完为止。 |
注:计算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或地方其他年鉴等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