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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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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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湘阴县林业局 |
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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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湘阴县林业局 |
行政审批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1.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国家委托省级实施; 2.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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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湘阴县林业局 |
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1.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国家委托省级实施; 2.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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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湘阴县林业局 |
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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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湘阴县林业局 |
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国家级权限),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国家委托省级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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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湘阴县林业局 |
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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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防火办、行政审批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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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湘阴县林业局 |
行政审批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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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湘阴县林业局 |
行政审批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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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行政审批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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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移植古树名木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湘阴县林业局 |
行政审批股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皆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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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植物园设立许可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行政审批股 |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第六条:设立植物园,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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