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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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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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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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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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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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草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造林种苗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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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造林种苗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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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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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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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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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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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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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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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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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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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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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森林防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森林火灾防御事务中心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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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森林火灾防御事务中心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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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湘阴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员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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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外来物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做好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和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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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安全生产办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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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造林种苗股 |
《湖南省促进油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支持油茶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苗木生产者使用国家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或者推荐品种以及获得国家新品种权的油茶品种,分品种培育容器大苗,实施科学培育,提升种苗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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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林业局 |
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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