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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强制)

来源: 湘阴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5-03-11 09:45 浏览次数: 1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对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中,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

对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3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4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8

对湿地保护监督检查中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9

对涉嫌湿地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

对逾期未按规定恢复重建重要湿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1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12

对临时占用草原逾期不恢复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3

对野生动物执法时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14

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5

对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6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7

对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8

对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19

对与品种权侵权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20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1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2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湘阴县森林病虫害防治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3

对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湘阴县森林病虫害防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4

对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5

对逃逸、扩散、外泄的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逾期不能控制和清除的,或者不具备控制和清除条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发生逃逸、扩散、外泄的,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限期清除,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逾期不能控制和清除的,或者不具备控制和清除条件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引入者、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

 

26

对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物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五)对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进行查封、扣押。

 

27

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