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湘阴县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确认)

来源: 湘阴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5-03-11 09:44 浏览次数: 1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对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自然保护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湿地资源进行普查,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标准,提出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洞庭湖等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省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

 

2

对湿地保护小区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自然保护地管理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3

对禁猎区、禁猎期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公告湿地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和湿地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

 

4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5

对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和采种林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湘阴县林业局

造林种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6

对草原防火期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森林火灾防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7

对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森林火灾防御中心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8

对森林防火区、防火期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森林火灾防御中心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9

对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森林火灾防御中心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10

对古树名木等级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造林种苗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认定和公布:
    (一)一级古树和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层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11

对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造林种苗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将生境保护范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前款规定,确需缩小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的,按照古树名木等级报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2

对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湘阴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三条: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方案和治理预案;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建立防护制度,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

 

13

县级森林公园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自然保护地管理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设立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