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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10-23 08:42 浏览次数: 1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本县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2024年度年报的经营主体,企业1%。 ( 一 )名称;
( 二 )主体类型;
( 三 )经营范围;
( 四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 五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 六 )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 ,还应当根据市场
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 三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承担责任方式;
( 四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 、经营场所;
(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7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信用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检查方式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有规定。
2 对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十条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 、第七十条
本级登记的近三年未被抽查到的经营主体,抽查对象20户。 年度报告:
( 一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等信息;
( 二 )企业开业 、歇业 、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 三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 、购买股权信息;
( 四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等信息;
( 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六 )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 七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 、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7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信用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是,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县税务局 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3 对备案事项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
2.《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 )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二 )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 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 四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 六 )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 七 )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 、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信用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4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3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网监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是,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商务粮食局 检查方式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有规定。
5 对广播、电视、报刊、期刊等媒体的广告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  他经营单位,抽查比例5%-10%。 1.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2.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全年 现场检查 1次 广告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6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人的广告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抽查比例5%-10%。 1.检查主体资格是否有效;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 、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 、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3.是否存在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情况;
4.是否存在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或产品注册证明文件 、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 ,仍继续发布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情况;
5.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方食品广告。
全年 现场检查 1次 广告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7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行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  他经营单位,抽查比例5%-10%。 1.检查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等法律法规
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2.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
档案管理等制度。
全年 现场检查 1次 广告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8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二条;
3.《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第十四;
4.《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1、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2 、产品质量情况检查;
3 、产品标识情况检查;
4、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产品质量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根据质量状况 、上级要求、社会舆情、投诉举报等进行评估,省 、市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管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9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县级全覆盖。 按照产品对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执行 ,通常包括:
1 、营业执照情况检查;
2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检查;
3、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情况检查;
4 、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检查;
5 、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检查;
6 、产品质量情况检查;
7 、产业政策情况检查。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 1次 产品质量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10 对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 )不标明价格的;
( 二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三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 四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1. 商品品名 、单价 、计价单位等要素是否齐全。
2.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是否齐全。
3. 商品在销售时是否使用标价签或标价签遗失。
4. 收取费用是否高于商品 、服务的标价。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2次 市场监管局价格所 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开展市场随机巡查
11 对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2月29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 经营者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 经营者是否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2次 市场监管局价格所
12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2月29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是否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是否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是否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是否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宇、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是否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是否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 ,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市场监管局价格所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13 对经营者是否哄抬价格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2月29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市场监管局价格所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14 对经营者是否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是否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15 对经营者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一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员;
( 二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16 对经营者是否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经营者是否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 、质量 、销售状况 、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 、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是否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 ,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17 对经营者是否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经营者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1. 以盗窃 、贿赂 、欺诈 、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 1 条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 、引诱 、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18 对经营者是否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 、兑奖条件 、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影响兑奖;
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19 对经营者是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经营者是否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 ,但仅陈述部分事实 ,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 ,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 ,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20 对经营者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经营者是否利用技术手段 ,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实施下列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 、欺骗 、强迫用户修改 、关闭 、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应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21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者 ( 一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二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三 )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 )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全年 现场检查 根据工作职责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确定检查频次 食品生产股
22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一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二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三 )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 四 )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五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根据工作职责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确定检查频次 食品生产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23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一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抽查比例5‰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原料控制 、加工制作过程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餐饮具清洗消毒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 、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根据工作职责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确定检查频次 食品经营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 ,对风险等级为 A 级风险的食品经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 B 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 次 ;对风险等级为 C 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 次 ;对风险等级为 D 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 次。
2、对风险等级为 D 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督检查频
24 对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一十条 单位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即校外供餐单位)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原料控制 、加工制作过程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餐饮具清洗消毒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 、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根据工作职责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确定检查频次 食品经营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是、牵头部门:县教育局、民政局、配合部门:市场监管局 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 ,对风险等级为 A 级风险的食品经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 B 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 次 ;对风险等级为 C 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 次 ;对风险等级为 D 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 次。
2、对风险等级为 D 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督检查频
25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一十条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资质 、一般规定执行 、禁止性规定执行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 、经营过程控制 、进货查验 、食品贮存 、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 、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 、标签和说明书 、食品安全自查 、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 、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根据工作职责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确定检查频次 食品经营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1.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 ,对风险等级为 A 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1 次;对风险等级为 B 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1—2 次 ;对风险等级为 C 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 次 ;对风险等级为 D 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3—4 次。
2. 对风险等级为 D 级的食
品销售经营者实施重点监
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6 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九条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一般规定执行 、禁止性规定执行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 、经营过程控制 、进货查验 、食用农产品贮存 、食用农产品召回 、温度控制及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 、食品安全自查 、从业人员管理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2 次的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27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举办前报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 、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
果,对风险等级为 A 级风
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
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 B 级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 次;对风险等级为 C 级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2—3 次;对风险等级为 D 级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3—4 次。
28 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小餐饮经营者 执行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 、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每年度开展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29 对特殊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2.《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第四条
特殊食品生产单位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 、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第十八条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30 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2.《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第四条
特殊食品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 、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第十八条第二款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31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计量授权检定机构)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计量授权检定机构)的人员情况、标准情况、机构管理情况及工作运行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计量所
32 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八条
粮食购销领域、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集贸市场等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检查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否存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是否存在使用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全年 现场检查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计量所
33 对型式批准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型式批准获证企业 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是否存在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是否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出厂;是否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等。 全年 现场检查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计量所
34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督检查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十二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净含量标注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计量所
35 对能源计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能源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   门店 ) 检查列入《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源标识;使用的能源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源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源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全年 抽样检测 1次 计量所
36 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100% 1.对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的监督检查;
2.对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标准质量监管股 是,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环保局
37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实施)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实施)第四条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获证组织 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 、有效性的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配合国家、省、市的监督检查 标准质量监管股
38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全年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根据工作职责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确定检查频次  特设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39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全年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根据工作职责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确定检查频次  特设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40 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检查监督 1.《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11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知识产权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按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计划执行
41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知识产权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按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计划执行
42 对化妆品的监督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监督化妆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打击化妆品虚假宣传行为。  
化妆品经营、使用者  1. 经营环节检查
   进货查验: 
   经营者是否查验供货方资质及产品注册/备案信息,留存进货票据。 
 - 产品合法性: 
 - 是否销售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尤其是特殊化妆品)。 
 - 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加贴符合规定的中文标识。 
- 标签与广告: 标签是否标注全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注册/备案编号等信息。广告是否存在“速效”“根治”等虚假或夸大宣传,是否明示医疗作用。 
2. 特殊化妆品专项检查
   染发、烫发、防晒、祛斑美白等特殊化妆品是否取得“注册证编号”,并真实标注。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注册配方或功效宣称的行为。 
全年 常态化检查、飞行抽查、专项整治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各监管所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43 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等 药品的经营和使用 1.许可及许可事项;2.经营环节(进货查验和记录、质量管理规范等);2.医疗机构企业药品的使用 全 年 常态化检查、飞行抽查、专项整治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药品监管管理股、各市场监管所 卫生和健康部门
44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 1.许可及许可事项;2.经营环节(进货查验和记录等);2.医疗机构企业药品的使用 全 年 常态化检查、飞行抽查、专项整治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和各基层市场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