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备案)
来源: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02-2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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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 对申请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备案 | 行政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县级) |
县级承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职责的机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对企业裁减人员方案的行政备案 | 行政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市级或县级) |
市局劳动关系科或县级承担劳动关系职能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4.《关于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2〕188号)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程序。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四)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六、分级负责做好裁减人员方案的审核工作:2、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审核审批。凡裁员方案不完善,经济补偿费用不落实,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3、中央和省属企业的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审核,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市(州)属企业的经济性裁员方案,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