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违规冒领、欺诈骗取套取社会 保险基金行为的告知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央、省、市、县纪委监委关于集中整治骗取套取社保基金问题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打击违规冒领、欺诈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属于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一)属于欺诈骗取养老保险的情形
1.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4.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属于欺诈骗取工伤保险的情形
1.不按规定验证工伤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
2.采取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3.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4.工亡职工直系或其他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属于欺诈骗取失业保险的情形
1.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属于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1.死亡、服刑仍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项及以上的;
3.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或两项及以上社会保险待遇的;
4.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
5.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发生变化的;
6.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
7.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四、责任追究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还手续。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联系和投诉举报电话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对举报提供线索者,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投诉举报线索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0730-2158577(基金监督股)
0730-2260019(机关纪委)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