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专项监察、接待投诉举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接待投诉举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记录设备使用人、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到电脑或u盘中,严格管理。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使用人员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 案件的主办监察员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档案室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监察人员的;
(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擅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漏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