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是县人社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职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人社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人社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监察证,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执法人有权拒绝。
第三章 执法政务公示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在局机关、公示栏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行政处罚法》 ;
(三)《社会保险法》;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六)《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七) 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公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向社会公示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十二条 监督举报。社会各界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对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