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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关于开展2019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03-27 09:18 浏览次数: 1

岳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9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及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  市及各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的组织指导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定。

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诚信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内容(尤其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规;

3、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是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

2、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

3、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4、是否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三)执行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况:

1、是否存在介绍、招录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3、是否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4、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1、是否及时编制工资支付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是否存在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3、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依法支付加班费;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工资规定的行为。

(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含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和参保职工登记);

2、是否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协议中是否明确双方就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七)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制度,分A、B、C三个等级,A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B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单位,C级为劳动保障失信单位。

第八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岳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分表》。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评分在60分(含60分)—89分的,为B级;评分在59分及以下的,为C级。

第九条  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对诚信等级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2、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

3、遵守招用劳动者各项规定;

4、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5、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7、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8、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9、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均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0、年度内无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第十条  劳动保障诚信合格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且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定为合格单位。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评定周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一)非法介绍、招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二)无理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打击报复劳动监察员、证人或投诉举报人员的;

(三)因违法行为多次被集体投诉、举报,导致劳动者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或个体劳动者多次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按时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执行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建设和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特别规定:

结合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A级(2017年—2019三年内按《人社部办公厅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要求的比例执行):

1、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含集体合同);

2、民工工资未实行实名制、按月足额支付到位;

3、未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未设专人负责);

4、未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未设专人负责);

5、未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专人专户);

6、未及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及时缴纳保险。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等级评定,并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的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所需信息通过以下渠道收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状况的反映和评价;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开展年度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和专项检查所掌握的情况;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科(股)室(或单位)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状况的反映及评价;

(四)其他提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的渠道。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申报。每年3月份前,用人单位填报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申请。

2、初步审核。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掌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运用评定标准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用人单位评定等级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做出初步评定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征集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定等级的意见。

4、告知评定结果。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定等级确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报纸、电视、网络、文字公告等适当的方式将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5、上报评定结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定、备案。

6、保存留档。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至少保留3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诚信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经查实等级评定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A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除特殊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情况外,次年度不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二)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定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优先通过。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为B级(劳动保障诚信合格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2次;

(二)例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四)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定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通过。

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C级(劳动保障失信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二)评定的次年度进行3次以上的日常巡视检查;

(三)列为各项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四)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升守法意识;

(五)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诚信方面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六)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评审中,在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七)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的单位,自动进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黑名单,并根据人社部2016年(第29号令)《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并证实用人单位在评定周期内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诚信信息,并足以影响其诚信评定的,应当对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重新评定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后,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一)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达到上一级诚信标准的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申请并经复审合格后可升级,升级必须逐级复审逐级上升,不可越级;

(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达到应降低诚信评定等级标准的,予以降级;

(三)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建、税务、人民法院等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岳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分表

项 目

序 号

内       容

标准分值

违法记录

得分

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

制定有完善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

2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3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3

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

依法建立职工花名册

2

4

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率达100%

10

5

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法行为

3

6

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7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

执行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

定的情况

8

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5

9

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士规程和标准

5

10

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7

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11

及时编制工资支付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10

12

无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3

13

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费

4

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4

依法为全体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和参保职工登记)

7

15

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10

16

无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3

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17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

18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无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3

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9

无其他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违法行为

5

总分

100分

得分

直接评定为C级(劳动保障失信单位)的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事实

1

非法介绍、招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2

无理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投诉举报人员的

3

因违法行为多次被集体投诉、举报,导致劳动者集体上访或罢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5

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参加、未按时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执行的

6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

位名称

评定级别

评定人

员签字

评定

年度

评定

日期

附件3

岳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

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

(       年度)

单 位 名称:

(盖章)

机 构 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 业 类型:

主 管 部门:

单 位 地址:

单位联系电话:

填 报 日期: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一式二份,按规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

2、此表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

3、请在相应情况符号“□”内划“√”;

4、单位必须对本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抽查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及进行处理。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注册登记机关

注册登记号码

详细地址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E-mail

开业(成立)时间

社会保险登记机关

社保登记证号

法人姓名

电  话

劳资负责人姓名

电话和传真

二、劳动用工

年末企业

员工总人数

(    人)

城镇劳动者

农村劳动者

港澳台或

外籍劳动者

在岗员工

机关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

招(聘)用的临时人员

已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    人)

无固定期限(人)

劳动合同身签证人数

有固定期限(人)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完成一定的

工作为期限(人)

是否收取抵押金(物)

或者其他证件

是否已签订集体合同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1、

2、

3、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规:   □是    □否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    □否

三、社会保险

项   目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应保参保缴费

人数(人)

实际保参保缴费

人数(人)

缴费金额

(万元)

缴费基数总额

(万元/月)

历年欠缴金额

(万元)

其中当年欠缴

金额(万元)

年未离、退休

(职)人员

总数(人)

离休人员

(人)

退休人员

(人)

退职人员

(人)

四、工资支付

月工资支付日期

平均工资(元/月)

年实际支付工资总额(元)

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是否拖欠、克扣工资

是否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职业培训

年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元)

其中用于技术工人培训(元)

技术工种

从业人员

(人)

已持《职业资格证》人数

(人)

技师、高级

技师(人)

高级(人)

初中级(人)

六、工时制度

实行结合计算工时制人数

(人)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人数(人)

审批机关

审批时效

实行标准工作时间人数(人)

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延长劳动者日工作时间是否超过3小时

延长劳动者月工作时间是否超过36小时

七、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公司

许可审批单位

许可证号

许可时间

被派遣单位数量

派遣员工总人数

名称

人数

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名称

人数

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名称

人数

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名称

人数

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名称

人数

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名称

人数

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名称

人数

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二)被派遣公司

派遣劳务公司名称

人数

工种

工资发放: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八、高温从业

高温作业

有□        无□

人数

高温补贴发放情况

已发放□

金额:      元

人数:    人

未发放□

高温作业防护情况

有□           无□

九、劳动用工法规培训

有组织开展过培训

有□   无□

内部自行培训

有□    无□

请相关专家培训

有□    无□

发放法规培训资料

有□   无□

组织学习

有□  无□

员工自学

有□ 无□

十、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

有无违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

有□   无□

人数

有无使用童工

有□   无□

人数

有无违反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有□   无□

人数

十一、从业人事档案管理

有无未经授权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有□ 无□

人数

有无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有□ 无□

人数

金额

有无收取人才集体户口管理费

有□ 无□

人数

金额

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

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立案查处情况

以上申报材料均已如实填写,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