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细则》的通知
湘阴人社发〔2018〕11号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30日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窗口单位管理,提升窗口单位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打造“风清气正、岗责分明、规范有序”的服务环境,牢固树立“人社人为人民”的良好形象,特制定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局属各单位在服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出勤、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工作实绩四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考核,对违反规定的按本细则考评标准执行。
(一)日常出勤(20分)
1.以每月考勤记录为依据,违规率每1%扣1分;
2.如需请假时未做好交接,造成空岗的,扣1分;
3.擅自离岗,窗口空岗超过2小时的,每人每次扣2分。
(二)工作纪律(30分)
1.工作时间仪表、着装不规范,不摆放身份公示牌,每次扣1分;
2.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网上购物、看网络电影、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玩手机的,每次扣2分;
3.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吃零食、打瞌睡的,每次扣2分;
4.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1分;
5.下班后桌面不整洁、资料物品摆放杂乱、桌椅上随意悬挂物品的,每次扣1分;
6.不接待或歧视服务对象等情况,造成负面影响的,每人次扣2分。
(三)服务质量(30分)
1.对待服务对象态度不端正、服务不热情、用语不文明,每次扣1分;
2.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每次扣2分;
3.被服务对象投诉属实的,每次扣2分;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每次扣8分,并给予相应处分。
(四)工作实绩(20分)
1.对窗口业务不熟悉,不能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每次扣2分;
2.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次扣2分;
3.工作出现差错或其他原因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4.受理业务未及时或未按规定受理办结业务的,每次扣2分;
5.在承办服务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3分;
6.对受理、办结情况不按要求录入,或录入不及时、不准确的,每次扣2分。
三、考核办法
窗口考核工作按督导检查、指标评估、领导评价和结果审定4个程序实施。
1.督导检查(权重40%)。窗口服务考核小组每月对日常出勤、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工作实绩等4个方面情况进行2次不定期现场督导检查。
2.指标评估(权重40%)。由窗口考核小组每月初组织相关股室对照考评指标,对上一个月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评打分。
3.领导评价(权重20%)。由局党组班子成员分别对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分。
4.结果审定。由窗口考核小组汇总考评情况,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
5.加减分项。除指标体系中明确的情形外,对以下情形进行加减分。
加分项目
(1)被主流媒体正面宣传。被市级及以上报道的,每次加2分;被县级报道的,每次加1分;
(2)获得表彰奖励、通报表扬。获得市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每项加2分;获得县级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每项加1分;
(3)工作经验得到推广。在市级及以上推广的,每项加2分;在县级推广的,每项加1分。
减分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考核不定档次,取消窗口工作人员当月绩效奖金的发放:
(1)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等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
(2)被新闻媒体曝光,被上级部门暗访通报的,或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其他未列事宜严重影响窗口或机关形象的。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每月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在全局进行通报,对综合得分在各单位排名前50%的工作人员,按300元/月进行奖励。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局窗口服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窗口考核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邵凿耕同志任组长,刘红波、郭韬任副组长,肖志兵、杨青山、鲁佳凡、陈亮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肖志兵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考核结果汇总、活动的组织开展等。
(二)强化管理。建立大厅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由班子成员和股室长轮流担任,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大厅秩序。值班人员主要工作职责:
1.监督管理大厅秩序。督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对大厅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办公用品摆放情况、规范着装等事项进行检查和督促,做好大厅日常环境卫生检查,确保服务大厅工作环境整洁,便民设施完善。
2.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处理办事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按规定上报或反馈至有关单位,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3.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协调或处理服务大厅内出现的各种问题、矛盾及突发事件,维护好大厅的正常工作秩序。上级领导视察或新闻媒体采访时,应热情做好接待工作。
六、其他
此办法自2018年4月2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