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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20-05-05 09:25 浏览次数: 1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1.《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十七条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实施。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7〕161号)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