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来源: 湘阴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4-07 16:29 浏览次数: 1

一、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民法典》规定,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2.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3.继承人需首先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同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一)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医院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原件(如:房产证、存单、股票等);

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该证明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出具或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

5.提供与上述证明内容相关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如履历表等)并盖章确认。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1.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无争议;

2.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有无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继承人有无丧失继承权情况,继承人有无放弃继承权的;

4.夫妻家庭共有产,如无约定各占一半,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份额,夫妻之间可相互继承;

5.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6.继承遗产时应考虑保留怀孕妇女的胎儿份额。

二、委托公证

(一)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法人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

(二)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便、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无转委托的权利等,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名、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3.若要求证明代理人的签名属实,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件亲自到场。

三、出生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住中国内地的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现住港澳台及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户口注销证明;(3)居民身份证(若有);

2.申请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若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需提供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父母结婚证;若父母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4.申请人的出生证明(须记载申请人及申请人父母名字)或独生子女证;

5.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父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派出所)出具;证明要列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若3~4均齐备则不需提供);

6.申请人应提交与所需公证份数+1张近期两寸半身免冠照片(同底版);

7.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8.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证照类公证

(一)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法人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所需办理的证照(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四六级证、退休证、执业证、营业执照等);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须提交该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身份证公证必须本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

五、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一)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需公证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及相应的复印件若干;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1.仅办理成绩单公证的,还应提交对应的毕业证书或在读证明;

2.若办理的成绩单是从档案内复印,提供的成绩单应加盖档案存放机构印章(份数:所需公证书份数+1份)。

六、亲属关系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住中国内地的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现住港澳台及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户口注销证明;(3)居民身份证(若有);

2.亲属关系证明。如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父母结婚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其他关系的,可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关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若关系人暂居在国外,则还需提供其护照首页及签证页的复印件、境外亲属的来信等;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无犯罪记录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中国公民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现住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供:(1)户口簿(若户口注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2)护照复印件(包含首页、出境日期和有效签证页);(3)身份证(若有);

外国公民提供:(1)现持护照全本及能反映在中国居留时间的旧护照;(2)就业证、居留证;

港澳居民提供:(1)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2)就业证;

台湾居民提供:(1)现持台胞证和能反映在中国居留时间的台胞证;(2)就业证;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公安(分)局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的证明;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声明书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法人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与声明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公司章程;

3.草拟的声明书;

4.申请人本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法人申办,需法定代表人携带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及法人公章等亲自办理;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遗嘱公证

(一)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住中国内地的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现住港澳台及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户口注销证明;(3)居民身份证(若有);

2.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

5.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1.立遗嘱人应神志清楚,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2.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财产份额)。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3.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4.立遗嘱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和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十、赠与合同公证

(一)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2.赠与合同草稿;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二)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等情况。

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十一、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离婚财产协议公证

(一)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3.协议书草稿;

4.有关的财产凭证。如产权证、购房合同和缴费发票、存款凭证、股权证明等;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1.协议约定的财产须当事人有权处分;

2.不得以协议约定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十二、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法人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矸葜ぜ�

2.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

3.涉及财产转让的,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

4.合同草稿;

5.其他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账户、资信证明等。

 

办事地点:湘阴县文星街道尚书路25号(县司法局一楼大厅)。

办事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和送达。

办结时长: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联 系 人:施可

联系电话:0730-2229237

投诉电话:0730-2223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