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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 湘阴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4-28 14:24 浏览次数: 1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行政许可

1

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采砂工程船和运输船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人应当符合系列条件:(五)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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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困难证明

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行政法规

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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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3

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全国人大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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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4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取水许可

《取消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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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5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中...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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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6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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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7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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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8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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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9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条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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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10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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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11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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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12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

2.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村、乡镇或所在单位

 

 

行政确认

13

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再生育

许可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再生育子女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申请办理生育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结婚证;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地方性

法规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1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2.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地方性

法规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村、乡镇或所在单位

 

 

 

行政给付

15

无子女证明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2.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村、乡镇或所在单位

 

 

 

行政给付

16

《独生子女证》或两女户证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全文)。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全文)。

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村、乡镇或所在单位

 

 

 

公共服务

 

                                                                                              

 

说明: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2.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