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经济困难证明
(二)证明用途:申请法律援助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
(四)适用情况: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签署本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本次法律援助;2.责令申请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3.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适用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经济困难标准;
(三)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法律援助机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法律援助机构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