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砂石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来源: 湘阴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03-25 16:24 浏览次数: 1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代表(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姓    名:

联 系 人:                证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证明用途

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办理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未非法或违规参与我县及其他地区河道采砂

(四)证明的内容

兹有****采砂工程船,为湘***籍采砂工程船舶(吸砂),**年**月**日至今在我县无盗采及其它不良记录。

(五)告知承诺适应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因虚假承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参与我县河道采砂的采砂工程船舶,视同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依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的采砂船舶(机具),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法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