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关于稳妥做好城区部分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部分条款》和《大屋围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关于大屋围项目栗塘社区征地拆迁村民诉求的答复材料》的行政决定书
湘阴行决字〔2025〕1号
2017年12月27日,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妥做好城区部分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阴府阅〔2017〕77号),该会议纪要第三大点第1小点明确:“由文星镇牵头负责,对辖区内高岭、白沙、栗塘社区年满18周岁的新增人口进行调查摸底,落实到每一个村民小组,不漏一户一人,并就其安置制定具体可行方案,报县棚改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决策”,该决议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同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应当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鉴此,政府只有在征收农户的住宅时才存在安置义务,不能在未依法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前提下,对新增人口进行安置。湘阴府阅〔2017〕77号相关决议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依法撤销。
2018年8月10日,湘阴县文星街道办事处与湘阴县大屋围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在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向湘阴县栗塘社区所辖村村民做出了《大屋围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关于大屋围项目栗塘社区征地拆迁村民诉求的答复材料》,该答复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未依法定职权作出,且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湘行终893号及(2022)湘行终895号的文书内容,上述答复材料系违法允诺,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违法允诺,最终导致无法兑现允诺,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综上,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函》((2023)湘行函2号)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依法撤销《关于稳妥做好城区部分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大点第1小点的内容。
二、依法撤销《大屋围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关于大屋围项目栗塘社区征地拆迁村民诉求的答复材料》的全部内容。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