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所的工作管理,强化司法所的工作职能,提高司法助理员的业务水平,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司法所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考核方式及标准
考核方式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上半年度40%、下半年度60%进行记分。日常工作由局基层股负责,业务工作由各业务股室负责实施考核,年度考核由局党组确定专门考核小组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局党组会议审核后予以通报。
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共分为四大项,即: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日常工作20分,人民调解工作22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38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分。业务工作以扣完该项工作计分为原则,加减分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二、考核结果及运用
1、按考核实际得分补助工作经费。文星所、鹤龙湖所、湘滨所、南湖洲所、新泉所、岭北所考核每分值为50元,其他司法所考核每分值为30元。凡考核分不满60分的,一律取消其工作补贴。
2、全年考核分排名前六位的为年度优秀、先进单位,考核排名在倒数第一的,取消该所和该所司法助理员的所有评先评优
3、资格。
三、考核细则
(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日常工作(20分)
1、司法所室内环境整洁,各项标牌、制度悬挂有序。室内环境不整洁的扣1分,标牌、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
2、文书档案整理规范,要求有专人专柜保管。整理不规范的扣0.5分,无专人专柜保管扣0.5分。
3、司法所年初应有工作规划、半年有工作小结、年终有工作总结,每缺一项扣1分,材料不具体、涉嫌抄袭的扣1分。
4、司法所应按要求完成县局安排、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拖延完成的每次扣2分。
5、网络报表、资料报送工作应按局基层股要求上报,迟报一次每单项扣0.25分,缺报一次每单项扣0.5分。
6、司法所工作人员需准时参加县、市(局)、省厅的各项业务培训和会议并认真做好记录,1人1次缺席扣1分,1人1次迟到扣0.5分,1人1次没有记录扣0.5分。
7、对县局配备的司法所装备有财务登记且应与实物相符,凡没有财务登记表册的扣1分,财产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失或人为损毁的每件扣2分。
(二)人民调解工作(22分)
1、建立健全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应按照县局要求达标,必须具备“八有”、“六统一”标准且各级调委会均建立基础信息排查台账、纠纷受理登记表、纠纷处理记录等台账;大乡镇实地查看三个村(居)、小乡镇查看两个村(居),一个调委会未达标或欠规范扣2分,台账未建立完整或一项内容不完善的扣0.5分。
2、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卷需整理成册,案卷内应有当事人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调查笔录、其他相关证据、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送达回执等内容;大乡镇全年抽查25本、其他乡镇全年抽查15本,每缺一本扣1分,每缺一项或欠规范扣0.5分。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化,有领导机构、工作方案,纠纷调解率100%,成功率98%以上且完成县局要求的各项纠纷排查任务;因疏于排查或调解不及时至使纠纷激化的扣2分,没有按要求进行排查的扣2分。
4、组织辖区内调解主任参加全县业务知识培训。参训率低于70%的扣2分。
5、按时足额完成县局下达的《人民调解》杂志征订任务。未完成的扣2分,延迟完成的扣1分。
(三)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38分)
1、司法所有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和研究两项工作的会议记录、全年有工作规划等方案,每缺一项扣0.25分。
2、司法所确定一名以上从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的专干和内务工作人员,未确定的扣1分。
3、司法所长或社区矫正专干及时带社区矫正人员或审前社会调查对象及其亲属配合局矫正股进行矫正人员入矫、解矫、调查评估承诺等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和督促调查评估对象的亲属签订《承诺书》的每例扣0.25分并扣发办案补贴;县社区矫正股通知要求接管的矫正人员,自通知之日起5天内必须按要求到位,不能按时接管的,每例扣1分,并扣发该矫正人员当月监管经费。
4、按省厅要求每月及时做好矫正人员情况比对工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完善矫正个案;每月有学习笔记、思想汇报;考核计分、奖惩审批、社区服务记录资料等,档案资料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每项扣0.25分。
5、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基地(包括机构、制度、记录等),未建立基地的扣1分。
6、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电话报到及外出请销假制度,未按规定落实的每例扣0.25分。
7、社区矫正人员GPS定位手机必须保持畅通,无脱管、无重新犯罪,未及时发现并未按规定向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呈报社区矫正人员违法倾向及相关材料而导致重新犯罪的每例扣8分,并取消本年度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手机出现停机超过3天的每例扣1分。
8、司法所内务工作人员每周必须保证两次信息平台核实预释放人员和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按要求填写好回执及帮教计划,并导出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为建立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档案做好准备,未按要求(以县安帮站记录为依据)的每次扣0.25分。
9、认真落实好重点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制度的(有监狱签发的接回证明书、现场照片等),未落实的,每例扣0.25分,不予补贴接回经费。
10、建立并及时补充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矫正人员、高危重控人员信息库,未补充的每项扣0.25分,缺少一项的扣0.5分。
11、 司法所必须每月到县安帮站进行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比对一次,按照“八有”的要求,建立了期内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并落实帮教措施、有电话号码、有谈话记录、有年度鉴定意见,每缺一项扣0.25分。
12、及时上平台报送《社区矫正人员情况》、《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社区矫正信息》、《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未按要求迟报的每次扣0.25分,缺报的每次扣0.5分(以县社区矫正股与司法所当月核对记录为依据)。
(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分)
1、建立健全由党政一把手负责的法治宣传教育及法治乡(镇)建设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工作职责不明确的扣0.5分,工作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
2、制定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及依法治乡(镇)工作计划,有方案、有步骤,每缺少一项扣0.25分。
3、认真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以及法律“六进”等各类法制宣传活动,有方案、活动、总结、图片及影像资料,每缺少一次扣1分。
4、按文件要求完成年度“六五”普法教材征订任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扣2分。
5、组织辖区内普法考试对象参加年度普法考试,参考率达100%。未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及总结的扣0.5分,未进行考前培训的扣0.5分,未按要求领、交试卷的扣0.5分,未按要求组考的扣0.5分,参考率未达到100%的扣2分。
6、司法行政干警担任辖区内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每学期上法制课一次。未担任法制副校长的扣1分,授课每缺少一项扣0.5分。
7、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创建面达100%。未制定法治村居(社区)创建方案的扣0.5分,创建工作未落实的扣0.5分,未按要求向上级申报“民主法治示范村居(社区)”典型材料的扣1分。
8、在乡镇集镇或人口密集区设立一个以上法制宣传栏。未设立的扣1分。
9、法治宣传教育及法治创建工作台账健全规范。每缺一项扣0.25分。
四、加减分的考核内容
1、征求乡(镇)党委、政府书记、乡(镇)长对司法所全年度工作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很差(扣5分)、差(扣3分)、一般(0分)、比较好(加2分)、很好(加3分)。
2、司法所全年综治民调排名进入全市前60位且排名在全县前三位的,分别奖励该所现金2000元、1500元、1000元;排名在全市后100位且排名在全县后三位的司法所分别扣除3分、4分、5分。(如市政法委未开展对司法所综治民调单独考核,则按司法所所属乡镇的综治民调排名进行考核)对上、下半年民调排名在全市前100名后且排全县倒数第一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外宣工作分别按照县级、市级、省级、全国媒体采用的材料数量加分,每发表或报道一篇(次)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湘阴手机报信息除外)。
4、人民调解案卷“以奖代补”工作中,对案卷材料制作特别规范且该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卷每件加3分。
6、人民调解案卷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每份加2分。
7、该年度被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加3分,被评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加2分。
8、处理矛盾纠纷不及时、不得当,致使出现民转刑、自杀、群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一次扣 5分。
9、出现调解协议无效或严重违反调解原则、纪律导致当事人上访等严重后果的扣 3分。
10、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私自收费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或因监管不力产生脱管漏管等严重后果的扣5分。
11、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违纪违规被投诉,查证属实且产生严重后果的扣5分。
12、凡上级检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没达标的每次扣5分。
13、年终综治工作检查因司法所工作被上级扣分,上级扣0.1分,扣司法所5分。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