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
湘阴县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
2025-05-14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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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基准 |
| 1 |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 《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及以下 | 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以上,6千伏以下的(含6千伏) | 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 | 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5千伏 | 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10千伏 | 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 | 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 | 没收电力设备,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 1.《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干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给予警告;具有再次发生等严重情节或拒绝改正的 | 用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用电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 ||||
| 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 ||||
|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 | 按私增容量处以每千瓦(或每千伏安)一百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 |||
|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 | 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 |||
|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 | 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每次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千伏-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每次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
| 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处以每次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 ||||
|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但不构成窃电的,给予警告;危及电网安全的 | 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的,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 ||||
| 电压等级在35千伏的,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 ||||
|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 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 |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 |||
|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三万元至四万元罚款 | ||||
|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 ||||
| 3 | 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 | 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
|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 | 处二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 |||
|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 | 处四千元至六千元罚款 | |||
|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 | 处六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 |||
| 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威胁且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 造成电网二类障碍或设备二类障碍,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 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造成电网一类障碍或设备一类障碍的,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 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 造成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的,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备注:事故认定参照相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盗窃电能的 | 1.《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 | 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
| 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 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 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5 | 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砖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5000块(含5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5000块以上、20000块(含20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20000块以上,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