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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爱棠大院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来源: 湘阴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4-11-07 10:16 浏览次数: 1

 

请人:湖南爱棠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瑜

职务: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C33R7U1A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街道芙蓉北路9832号湘阴大院营销中心

 

湖南爱棠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申请的湖南爱棠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审批爱棠大院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及《爱棠大院项目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概况:

爱棠大院项目建设项目位于湘阴县芙蓉北路与板桥路交汇处西南角,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2°54′18.53″,北纬28°41′48.03″本项目总占地面积6.64hm2均为永久占地。建设共需开挖土石方为10.58万m3;填方总量7.28万m3;余方3.3万m3项目总投资为8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6000万元,资金来源于建设单位自筹解决。项目建设工期为2023年7月至2026年6月,总工期为3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湖南爱棠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和水土流失预测。同意该项目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6482hm2。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同意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六)基本同意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要进一步搞好监测设计,突出监测重点,细化监测内容。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41.22万元。

(八)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6482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强化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并及时完成验收,按要求及时做好验收和报备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按照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机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保存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的专门场地有序堆放并进行防护。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施工期尽量避开雨季,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要求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公开验收情况,并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水利局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湘阴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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