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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阴水利罚决字〔2025〕3号)

来源: 湘阴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5-12-29 16:29 浏览次数: 1

  当事人: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17E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街道尚书路56号湘阴开发大学(原电大)办公楼二楼201室

  当事人:丰*平(原立业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4306************16

  性别:男,60岁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居委会六组

  当事人:曾*(原立业公司副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4306************17

  性别:男,47岁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县水利局宿舍

  2025年9月30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将《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岳临检刑行意〔2025〕32号)移送至我局进行办理,建议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相关公司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10月16日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丰*平、曾*等7人涉嫌“实施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立案调查。10月29日,我局邀请外部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对该案进行了会商。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周*(行政执法编号:18060818004)、杨*(行政执法编号:18060818005)、张*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依法通知了当事人到场参与。

  经查,丰*平自2019年10月份担任湘阴“立业公司”总经理以来,先后在湘阴县2020年城西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湘阴县范家河楠竹-合华左岸河段治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项目、湘阴县赛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21-2022)设计采购施工项目、湘阴县鹤龙湖水系连通项目设计施工项目、湘阴县洋沙湖、东湖湿地修复工程项目等五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曾*、王*、刘*平、钟*波、吴*辉、易*立等人,采取请其他公司围标、统一制作项目报价、协调代理公司量身制作招标条件和打分条款等串通投标的手段,使得湘阴立业公司在上述五个项目中顺利中标。从而帮助刘*平、钟*波、吴*辉、易*立分别取得上述四个项目的实际承建权。(湘阴县洋沙湖、东湖湿地修复工程项目,丰*平安排曾学联系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帮忙围标并串通报价,立业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1208万元;后因业主单位要求,该项目通过签订分包合同的方式直接交给他人承建,由立业公司收取管理费。)其中,丰*平与曾*、王*、刘*平、钟*波、吴*辉、易*立参与串通投标的5个项目中,①湘阴县2020年城西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②湘阴县范家河楠竹-合华左岸河段治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项目、③湘阴县赛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21-2022)设计采购施工项目、④湘阴县洋沙湖、东湖湿地修复工程项目等4个项目的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10月15日以前,2023年10月17日,临湘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在2年内未被发现,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湘阴县鹤龙湖水系连通项目设计施工项目的串通投标时间发生在2023年2月份,2023年10月17日,临湘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在2年内被发现,应给予行政处罚。湘阴县鹤龙湖水系连通项目设计施工项目中标金额是110661055.98元、经审计,该项目送审金额为26397692.8元。丰*平在担任立业公司总经理期间,与曾*在湘阴县鹤龙湖水系连通项目设计施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实施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规定。2025年10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立业公司、丰*平、曾*送达了《湘阴县水利局立案通知书》(湘县水立通〔2025〕3号),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湘阴立业公司主体适格,立业公司授权黄*处理本案事宜。

  2.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岳临检刑行意〔2025〕32号)及资料(刑事案卷-证据材料卷、诉讼文书卷,立卷单位为临湘市公安局)。证明:湘阴立业公司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参与5个项目的串通投标。

  3.《关于湘阴县2020年城西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等5个项目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调查询问笔录》7份。证明:湘阴立业公司联系外围公司帮忙串通投标、制作统一报价的时间、过程、事实及理由。

  4.《中标通知书》5份。证明:该五个项目的中标时间。

  5.立业公司提供的《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等及其他整改资料。证明:湘阴立业公司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针对违法行为已进行了整改。

  2025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立业公司、丰*平、曾*送达了《湘阴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5〕3号),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来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立业公司、丰*平、曾*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丰*平在担任立业公司总经理期间,与曾*在湘阴县鹤龙湖水系连通项目设计施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实施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之规定,属于“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的。(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标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处罚基准:处中标金额6‰以上8‰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湘阴立业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认识态度好,主动供述违法事实,且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并积极整改,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在处罚基准同一档位中以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标准为基础适当降低处罚标准,或适用较低处罚档位。”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1.对当事人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叁佰捌拾陆元(¥158386)的行政处罚;

  2.对丰*平在湘阴县鹤龙湖水系连通项目设计施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嫌实施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零叁元(¥9503)的行政处罚;

  3.对曾*在湘阴县鹤龙湖水系连通项目设计施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嫌实施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零叁元(¥9503)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丰*平、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账号:8017*********1825),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