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阴水利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黄 *,电话:137****9822
住所地:湘阴县金龙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U
2025年2月24日,岳阳市水利局办公室将《关于依法处理燎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规避招标问题的函》交办我局,要求我局依法依规作出调查处理。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李*忠(行政执法证:18060818002)、周*(行政执法证:18060818004)、许*(行政执法证:18060818018)、张*对该项目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资金达到必须招标的规定标准,但实际未履行招标手续。现场调查、取证,依法通知了当事人燎原水库管理所所长黄*到场参与。3月4日,本机关对“湖南省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在燎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规避招标”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项目名为燎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主要是一座以灌溉、防洪为主,兼有旅游等综合效益的中型水利工程,其运行管理单位为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该项目未进行招标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时间方面:2021年8月17日,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工程进度情况的通报》中明确要求燎原水库要尽快完成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同时加快勘察设计工作,争取9月份提交勘察设计审批入窗申请。从7月10日完成安全鉴定成果核查现场核查后至8月17日,仅仅相隔一个多月时间,需完成安全鉴定成果核查现场核查后才能编制勘察设计报告。二是资金方面:燎原水库管理所在组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勘察设计报告编制时,没有落实专项资金,当时只是积极争取,根本无法保证该项目一定会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笼子,也无法确定资金来源。三是技术方面:岳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我市唯一一家水利行业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技术力量较强。综合这三个原因,在没有对该项目进行招标的情况下,燎原水库管理所委托了该设计单位编制燎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设报告。并于2021年8月19日与其签订了《湘阴县燎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合同》。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资金达到必须招标的规定标准,但实际未履行招标手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2025年3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送达了《湘阴县水利局立案通知书》(湘县水立通〔2025〕1号),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关于燎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未招标的情况说明》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在燎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规避招标的时间、过程、事实及理由。
3.《燎原水库管理所支部会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规避招标的决定是集体讨论商议所为。
4.《湘阴县燎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与岳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署合同的事实。
5.2025年3月4日,湘阴县水利局对县燎原水库管理所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湘县水立通〔2025〕1号)1份。证明:本机关收到岳阳市水利局交办函后,立即进入立案查处该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5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送达了《湘阴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5〕1号),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来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在湘阴县燎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未履行招标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之规定,属于“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规避招标的。(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水利工程已开工实施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因该项目现已完工验收,且违法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并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积极整改。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在燎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未履行招标手续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17600.00)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湘阴县燎原水库管理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