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阴水利罚决字〔2025〕2号)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码:4306**********9712
性别: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电话:135****6244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居委会九组
2025年3月23日,湘阴县水利局接上级交办:有人在湘水三塘镇虞公港河段(桩号0+51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涉嫌妨碍河道行洪。县水利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周*(行政执法证:18060818004)、许*(行政执法:18060818018)、张*会同县河长办工作人员刘*、三塘镇水利站副站长姜*权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勘验。经查,该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系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居委会九组居民李*所为,现场调查、取证、勘验,依法通知了当事人李*到场参与。3月25日,本机关对“李*在湘水三塘镇虞公港河段(桩号0+51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妨碍河道行洪”立案调查。
经查,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居委会九组居民李*于2025年3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利用“湘岳阳货1508号”自卸驳运输船,将约48立方米的砾石卸载堆放在湘水三塘镇虞公港河段(桩号0+51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2025年3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李*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5〕1号),并责令当事人立即组织机械设备对涉嫌妨碍河道行洪的砾石进行清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李*在湘水三塘镇虞公港河段(桩号0+51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时间、过程、事实及目的。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勘验图1张。证明:当事人李*在湘水三塘镇虞公港河段(桩号0+51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数量及范围。
4.2025年3月23日,本机关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5〕1号)1份。证明:本机关查处该案后,责令当事人李*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5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李*送达了《湘阴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5〕2号),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来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李*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居委会九组居民李*在湘水三塘镇虞公港河段(桩号0+51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之规定,属于“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障碍物在50立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李*立即清运堆放在湘水三塘镇虞公港河段(桩号0+51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砾石,并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李*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