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阴水利罚决字〔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冯*健
身份证号码:3201************79
性别: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电话:138****6363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11栋9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第三十一条,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9月18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向本机关送达了《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岳湘阴检刑行意〔2024〕31号),建议本机关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冯*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9月28日,对当事人冯*健以涉嫌“未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砂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冯*健租赁“湘岳阳货2276号”自卸驳运输船,于2023年3月16日在岳阳市临湘市江南镇鸭栏村段水域,从另一艘非法改装的“鄂黄冈货0266号”吸砂泵船上装载1771.806吨砂石后,于2023年3月17日将1771.806吨无合法砂源采运管理单的砂石运载至湘阴,并停靠在湘水虞公庙水域时被湘阴县砂石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湘岳阳货2276号”自卸驳运输船装载的无合法砂源采运管理单的砂石价值85046元。
2023年4月3日湘阴县砂石行政执法大队将“湘岳阳货2276号”自卸驳运输船涉嫌装载无合法砂源证明的砂石线索移送至湘阴县公安局水上警察大队。2023年6月21日,湘阴县公安局以《立案决定书》(湘公(水)立字〔2023〕0758号)决定对“3.17非法采矿案”进行立案侦查。当事人冯*健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23年8月2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2023年5月19日湘阴县价格认证中心向湘阴县公安局出具了《关于对“3.17非法采矿案”中涉案物品在当地市场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湘价认定〔2023〕56号)。2024年5月20日湘阴县公安局以当事人冯*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4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湘阴县公安局补充调查,湘阴县公安局于2024年7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4年9月3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湘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健不起诉,并向本机关送达了《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岳湘阴检刑行意〔2024〕31号)。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冯*健送达了《湘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4〕4号),告知当事人有权来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和听证申请,并有权在收到前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冯*健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当事人冯*健的身份证复印件。
2.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岳湘阴检刑行意〔2024〕31号)。
3.公安机关对本机关出具的《涉案物品移送函》。
4.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冯*健的《讯问笔录》。
5.湘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3.17非法采矿案”中涉案物品在当地市场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湘价认定〔2023〕56号)。
6.湘阴县水利局对当事人冯*健的《调查(询问)笔录》。
7.湘阴县水利局对当事人冯*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8.《湘阴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4〕3号)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冯*健租赁“湘岳阳货2276号”自卸驳运输船,于2023年3月16日在岳阳市临湘市江南镇鸭栏村段水域,从另一艘非法改装的“鄂黄冈货0266号”吸砂泵船上装载1771.806吨砂石后,于2023年3月17日将1771.806吨无砂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的砂石运载至湘阴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运砂船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砂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的规定,属于未持有证明砂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的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砂船舶装运河道砂石,未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运管理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冯*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冯*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2.没收冯*健利用“湘岳阳货2276号”自卸驳运输船装载的无合法砂源采运管理单的1771.806吨砂石。
限当事人冯*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