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阴水利罚决字〔2024〕2号)
当事人:廖*保
身份证号码:43062**********510
性别:男,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 电话:186****2739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躲风亭乡双华村二组
当事人:蒋*光
身份证号码:43062**********513
性别: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 电话:158****8775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躲风亭乡双华村三组
当事人:甘*辉
身份证号码:43062**********537
性别:男,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 电话:137****3720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躲风亭乡双华村十一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第三十八条,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2024年1月18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向本机关送达《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岳湘阴检刑行意〔2024〕2号),要求本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廖*保、蒋*光、甘*辉的行政责任”。本机关于2月26日对当事人廖*保、蒋*光、甘*辉以涉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挖砂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廖*保、蒋*光、甘*辉为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湘江夹洲哑河双华村河段内距堤脚5000米范围内利用铁锹将哑河内砂石手工铲至家用的手扶拖拉机后备箱内,再将砂石运送至各自家门口堆放,共计434车,每车重约2吨,盗采砂石868吨,价值86800元。2023年1月湘阴县躲风亭乡夹洲村九组村民李*良为自用从廖*保、蒋*光、甘*辉处收购砂石206吨,价值20600元,2023年3月初湘阴县东港乡合兴村二组村民陈*余为自用从廖*保、蒋*光、甘*辉处收购砂石168吨,价值16800元。李*良、陈*余两人共计出资37400元购买涉案物品。
2023年3月17日,湘阴县公安局以《立案决定书》(湘公(水)立字〔2023〕0358号)决定对甘*辉、廖*保、蒋*光非法采矿立案侦查。当事人廖*保、蒋*光、甘*辉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22年3月1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2023年4月10日湘阴县价格认证中心向湘阴县公安局出具了《关于对“甘*辉、蒋*光、廖*保非法采矿案”中涉案物品在当地市场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湘价认定〔2023〕45号)。2023年6月19日湘阴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廖*保、蒋*光、甘*辉从夹河内非法盗采砂石的价值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湘公(水)鉴通字〔2023〕0126号),鉴定意见表示“从夹河内非法盗采并销售的砂石434车,每车重约2吨,总重量868吨,每吨价值100元,总价值86800元。”后,该案移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决定对廖*保、蒋*光、甘*辉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本机关送达了《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岳湘阴检刑行意〔2024〕2号)。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廖*保、蒋*光、甘*辉送达了《湘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4〕第2号),告知当事人有权来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和听证申请,并有权在收到前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廖*保、蒋*光、甘*辉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当事人廖*保、甘*辉、蒋*光的身份证复印件。
2.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岳湘阴检刑行意〔2024〕2号)。
3.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廖*保、甘*辉、蒋*光的《讯问笔录》。
4.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廖*保、甘*辉、蒋*光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
5.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6.现场照片。
7.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对当事人廖*保、甘*辉、蒋*光《调查(询问)笔录》。
8.湘阴县双华村村委会对湘阴县水利局递交的《关于双华村村民廖*保、甘*辉、蒋*光利用铁锹、手扶拖拉机盗采砂石及剩余砂石的情况说明》。
9.《湘阴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4〕第2号)及送达记录。
本机关认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廖*保、蒋*光、甘*辉为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湘江夹洲哑河双华村河段内距堤脚5000米范围内利用铁锹等机械设备采挖砂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但是,农村村民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河道砂石的除外”的规定,属于“未经河道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挖砂石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的采砂船舶(机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廖*保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没收非法所得壹万贰仟伍佰叁拾叁元(¥12533.00)。
2.对当事人甘*辉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没收非法所得壹万贰仟肆佰元(¥12400.00)。
3.对当事人蒋*光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没收非法所得壹万贰仟肆佰陆拾柒元(¥12467.00)。
限当事人廖*保、甘*辉、蒋*光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