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阴水利罚决字〔2023〕06号)
当事人:湘阴县滨湖砂石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QY38C04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符*豪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码:4306**********0814 电话:150****9555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乌龙社区乌龙居民宿舍四组303号
当事人:蒋*辉
身份证号码:4306**********1215 电话:139****7879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县航运公司造船厂宿舍
2023年8月5日,我局会同湘阴县河道砂石行政执法大队对湘阴县洞庭湖水域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虞公港一期港池及配套地疏浚工程”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范围作业。8月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湘阴县滨湖砂石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湖公司”)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实施工程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2023年2月17日,省虞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疏浚施工授权书》,授权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疏浚施工。2月17日,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疏浚施工授权书》授权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对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进行疏浚施工。2月17日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以《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疏浚施工授权书》授权全资子公司滨湖公司对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进行疏浚施工。2023年3月16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湖南省虞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决[2023]56号),同意在湘江尾闾右岸营田闸上游约3.3km建设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拟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4个3000吨级泊位(水工结构均按靠泊5000吨级船舶设计)及1处锚地。该工程位于岸线保留区。
其中多用途泊位港池疏浚范围主要控制点坐标为: A:X=3186671.278,Y=488850.122;
B:X=3186682.579,Y=488770.990;
C:X=3186949.683,Y=488778.136; D:X=3186965.656,Y=488838.694。
散货泊位港池疏浚范围主要控制点坐标为: E:X=3187838.960,Y=488835.301; F:X=3187844.492,Y=488756.169; G:X=3187963.641,Y=488788.251; H:X=3187938.642,Y=488834.463。
锚地疏浚范围主要控制点坐标为: M1:X=3185688.198,Y=488503.494; M2:X=3185744.552,Y=488717.982;
M3:X=3186154.420,Y=488850.310; M4:X=3186363.709,Y=488690.382。
2023年5月12日下午,岳阳市人民政府召开第1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湘阴县政府提交的《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港池及配套锚地疏浚弃砂综合利用方案》。5月29日,湘阴县河道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认为虞公港疏浚已具备开工条件,可适时启动。6月10日,滨湖公司启动虞公港一期港池及配套地疏浚工程施工及弃砂综合利用。8月5日,滨湖公司组织“湘湘阴吸0663”(三湘三号),“湘岳阳挖2079 ”(明城二号)两条船舶在“虞公港一期港池及配套地疏浚工程”范围内施工,因船舶所有人王*、蒋*辉为了得到更多的劳务费用,便擅自将工程船移出疏浚范围外的湘江尾闾右岸营田闸上游锚地西南方向(边界坐标拐点外600米处)进行疏浚作业,滨湖公司派驻工作人员既未将该行为上报,也未果断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后被我局和湘阴县河道砂石行政执法大队巡查发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下达《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改字〔2023〕第1号、2号),两条船舶按我局要求撤回作业区域内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船舶证书》。共3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湘阴县滨湖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湘湘阴吸0663”(三湘三号),“湘岳阳挖2079 ”(明城二号)船舶所有人主体资格。
2.《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疏浚施工授权书》(省虞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疏浚施工授权书》(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疏浚施工授权书》(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共3份共3页。证明: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滨湖公司为疏浚施工实施主体。
3.《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决[2023]5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7次),《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港池及配套锚地疏浚弃砂综合利用方案》,《关于推进砂石开采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虞公港港池及锚地疏浚弃砂证明函》。共5份共25页。证明:①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港池及配套锚地疏浚施工及弃砂综合利用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合法;②该项目于6月10日开始实施;③8月5日“湘湘阴吸0663”(三湘三号),“湘岳阳挖2079 ”(明城二号)两条船舶实施疏浚施工时,超过许可的边界范围。
4.虞公港疏浚船只排班表(8月份第一周),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水行政执法巡查登记薄。共2份共3页。证明:①8月5日湘资公司安排“湘湘阴吸0663”(三湘三号),“湘岳阳挖2079 ”(明城二号)进行作业;②我局和县河道砂石行政执法大队巡查发现虞公港一期港池及配套地疏浚工程” 两条船舶在湘江尾闾右岸营田闸上游锚地西南方向(边界坐标拐点外600米处)进行疏浚作业;③越界疏浚作业船舶为“湘湘阴吸0663”(三湘三号),“湘岳阳挖2079 ”(明城二号);
5.《调查(询问)笔录》。共7份共38页。证明:①“湘湘阴吸0663”(三湘三号),“湘岳阳挖2079 ”(明城二号)8月5日,超过许可边界范围疏浚作业;②超过许可边界范围疏浚行为由湘阴县滨湖砂石经营有限公司和王*、蒋*辉共同实施;③“湘湘阴吸0663”(三湘三号),“湘岳阳挖2079 ”(明城二号)船舶所有人分别为王*、蒋*辉。④我局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两条船舶按要求撤回作业区域内作业。
6.《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共2份共2页。证明:我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后,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取证合法,做为本案定案证据材料使用。
我局认为:当事人实施虞公港一期港池及配套地疏浚工程虽然取得了长江委行政许可手续,但在8月5日组织“湘湘阴吸0663”(三湘三号),“湘岳阳挖2079 ”(明城二号)在实施“虞公港一期港池及配套地疏浚工程”时,因船舶所有人王*、蒋*辉为了得到更多的劳务费用,擅自将两条船舶移至湘江尾闾右岸营田闸上游锚地西南方向(边界坐标拐点外600米处)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超出了长江委行政许可作业范围,其行为属于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滨湖公司派驻工作人员没有将该行为上报,也未果断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其属于滨湖公司与王*、蒋*辉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滨湖公司、王*、蒋*辉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1.对当事人湘阴县滨湖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未按长江委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疏浚作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王*未按长江委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疏浚作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3.对当事人蒋*辉未按长江委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疏浚作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湘阴县滨湖砂石经营有限公司、王*、蒋*辉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湘阴县水利局
地 址: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
联 系 人:周*
电 话:198****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