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阴水利罚决字〔2023〕第04号)
当事人:任万红
身份证号码:4306**********5713
性别: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电话:177****5537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铁角咀镇窑头村合胜组15号
2023年7月22日,湘阴县沿河砂场码头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对本机关递交了《案件线索移送表》,将湖南省湘阴县铁角咀镇窑头村合胜组15号居民任万红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咀河段(桩号84+8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阻碍行洪一案移送至本机关办理。7月22日,本机关对“任万红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咀河段(桩号84+8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阻碍行洪”立案调查。
经查,湖南省湘阴县铁角咀镇窑头村合胜组15号居民任万红于2023年7月20日,利用湘岳1539号自卸驳运输船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咀河段(桩号84+8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共计约1406吨左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2023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任万红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3〕第07号),当事人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且所堆放的砾石已全部清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任万红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咀河段(桩号84+8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时间、过程、事实及目的。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勘验图1张。证明:当事人任万红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咀河段(桩号84+8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数量及范围。
4、2023年7月21日,本机关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3〕第07号)1份。证明:本机关受理该案后,责令当事人任万红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任万红送达了《湘阴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3〕第04号),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指定的期间内来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任万红未在本机关指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湘阴县铁角咀镇窑头村合胜组15号居民任万红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咀河段(桩号84+8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之规定,属于“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将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砾石予以清除,因此无需再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区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对当事人任万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任万红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