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决字〔2023〕第01号)
当事人:张雷
身份证号码:4306**********8534
性别: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电话:195****7777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洞庭围镇栗塘村一组11号
2023年元月底,县水政监察大队及河道湖泊管理股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张雷在湘水石塘镇利民新村河段(桩号2+6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2023年3月3日本机关对“张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妨碍河道行洪”立案调查。经查,湖南省湘阴县洞庭围镇栗塘村一组11号居民张雷于2023年元月底开始,利用湖南省汇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自卸驳运输船在湘水石塘镇利民新村河段(桩号2+6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共计约20万吨左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2023年3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张雷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3〕第02号),当事人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承诺近期内将所堆放的砂石全部清运,恢复河道原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张雷在湘水石塘镇利民新村河段(桩号2+6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的时间、过程、事实及目的。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勘验图1张。证明:当事人张雷在湘水石塘镇利民新村河段(桩号2+6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的数量及范围。
4、2023年3月3日,我局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3〕第02号)1份。证明:本机关发现该案后,责令当事人张雷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3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张雷送达了《湘阴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3〕第01号),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日内来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五日内来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张雷在法定期限内未来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湘阴县洞庭围镇栗塘村一组11号居民张雷在湘水石塘镇利民新村河段(桩号2+6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属于“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因此,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张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的规定,现对当事人张雷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给予罚款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2、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前将堆放在湘水石塘镇利民新村河段(桩号2+6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全部清运,恢复河道原貌;
当事人张雷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