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水利罚决字〔202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阴水利罚决字〔202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83Y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湘阴县新世纪大道
2022年10月15日,湘阴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河道湖泊管理股在对石塘镇进行巡查过程中发现,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石塘镇范家坝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当日,本机关对“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开工建设”立案调查。
经查,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2022年4月22日开始在石塘镇范家坝湖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修建表流人工湿地、人工生态浮岛、生态护岸、湖滨生态修复等工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10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2〕第11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0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关于湘阴县范家坝湖-白泥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期)迅速补办相关手续的函》(湘阴水利函〔2022〕52号)。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湘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子宏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编制了《湖南省湘阴县范家湖-白泥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湖南省湘阴县范家湖-白泥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补救措施设计》。12月6日,湘阴县水利局对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关于湘阴县范家坝湖-白泥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湘阴水利许〔2022〕49号),原则同意《报告》(报批稿)中的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和《湖南省湘阴县范家湖-白泥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补救措施设计》的中防洪补救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证明:①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②法定代表人为王**。
2.《关于湘阴县范家坝湖-白泥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石塘镇范家坝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时间、过程、事实及目的。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工程项目平面图1张。证明: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石塘镇范家坝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项目名称、占用河道、湖泊面积及范围。
4.《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2〕第11号)1份。证明:本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责令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5.《关于湘阴县范家坝湖-白泥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期)迅速补办相关手续的函》(湘阴水利函〔2022〕52号)1份。证明: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立即补办涉河项目建设手续的事实。
6.《湘阴县范家坝湖-白泥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湖南省湘阴县范家湖-白泥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补救措施设计》各1份。证明: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防洪法的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了相关技术文本。
7.2022年12月6日湘阴县水利局下发的《关于湘阴县范家坝湖-白泥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湘阴水利许〔2022〕49号1份。证明:本机关原则同意《报告》(报批稿)中的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并要求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批复的建设方案和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进行实施,消除工程建设给河道防洪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
2022年1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湘阴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2〕第14号),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日内来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五日内来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来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石塘镇范家坝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定:1、给予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2、责令当事人按湘阴县水利局下发的《关于湘阴县范家坝湖-白泥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湘阴水利许〔2022〕49号)的要求定期对工程涉及的河段进行清淤,以减少工程占用行洪面积的影响。
当事人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12345),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