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湘阴县河道采砂专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阴水利发〔2019〕22号
各基层水管单位,局机关各股室、站: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特制定《湘阴县河道采砂专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19年8月12日
湘阴县水利局河道采砂专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活动或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协助开展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工作,督促落实防洪补救措施;负责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参与协调处理涉砂矛盾纠纷。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采砂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调查,采取责令整改或暂停采砂作业等措施,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条 监督检查采砂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四)采砂船舶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包括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控制数量等内容。
第六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应与出让期一致,期限为一年。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七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时应当签订《保障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