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阴县水务局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
各基层水管单位、局机关各股室站、局属二级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市纪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岳阳市水务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局水利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
1、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是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章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制度性安排。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肩负的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一言一行关乎党的形象、关乎党风政风民风,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机关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中,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把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努力在履行主体责任上当表率、做示范。
3.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是加强水利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全面推进和水利管理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水利廉政风险进一步加大,水利党风廉政建设面临严峻形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贵在亲力亲为、重在实功实做。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党组织要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把主体责任牢牢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坚定不移把水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二、明确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职责
1、严格落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局党委和所属各级党组织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局党委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水利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一同考核。
2、严格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局党委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坚持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领局领导班子共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严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局党委和各级党组织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责任制落实到业务工作全过程。
4、严格落实局纪委的监督职责。局纪委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推动局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做好本股室、本单位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局党委和所属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接受局纪委的监督。
5、严格落实基层党支部的职责。全系统各党支部要坚持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承担局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日常协调工作,配合局党委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水务系统各级党组织的落实。
6、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职责。局纪检监察室应主动作为,大胆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局属单位、二级机构、基层水管单位要明确党组织纪律监督负责人,及时向局纪检监察室反馈本单位存在的“四风”问题、工作“庸懒散”问题及工作不实、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积极举报,配合调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7、严格落实相关监督管理股室的职责。法制、财务、建管、综合经营、质监、人事等监管股室,要按照局党委的部署,结合各自分工,落实好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构建优势互补、信息共享、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三、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严明党的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坚决执行。遵守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对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党规党纪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2、选好用好管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把作风考核贯穿于考核的全过程。进一步强化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把关作用,充分发挥局纪检监察室对干部任用的廉政把关作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从严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坚决反对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改进作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一系列禁令,抓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落实,建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深入查找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薄弱环节,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本清源、正风肃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宣传,坚持和完善党员集中学习、主要负责同志定期讲廉政党课等制度,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5、突出源头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结合深化水利改革,进一步落实《岳阳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抓好覆盖水利全部业务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安排、投资计划、资金监管、基建程序、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程序,扎紧制度篱笆,堵塞腐败漏洞,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财务检查、审计监督和廉洁从政从业检查。推行各水利股室权力清单制度,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和基层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加强行业监管,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强化基层水利单位廉政建设。
6、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各单位负责人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局纪检坚决从严管理、从严执纪,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总结剖析,举一反三,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治本功能。
7、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局党委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带头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带头坚持廉洁自律,带头改进作风,始终做到以身作则、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抓班子带队伍,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局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参加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并亲自进行部署。凡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安排、重要案件查办,基层单位都要召开党组织会议专题研究,作出具体部署。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纪检和相关职能股室要对具体承担的责任行为进行签字背书,做到明责、知责、守责。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检报告。
四、建立健全更好履行主体责任的体制机制
1、完善述廉制度。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室及基层水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向局党委述职述廉述德述法,突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内容。局纪检根据工作需要,抽取部分单位或股室进行专题述廉,记入档案。
2、加强工作指导。局领导要通过调研、座谈等形式,全面加强对分管或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局机关各股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结合实际,指导本单位基层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3、强化沟通会商。局党委定期听取局纪检的意见,各级党组织也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沟通会商、线索报告、协作配合等制度,加强对社情、舆情、信访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研究,实现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对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1、领导班子成员要亲自开展督导检查。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带队督导检查机制,局党委书记和各单位负责人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每年至少要听取1次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导检查,不仅要检查各单位是怎么做的,还要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是怎么抓的。
2.纪检监察室要不断强化动态检查。要通过谈话、电话、网络、函询、查访等多种方式和渠道,经常对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每年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至少开展4次专项督导检查,对基层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并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局党委和县纪委报告。
3、充分发挥民主评议的监督作用。局党委和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股室进行评议。要结合本股室、本单位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4.改进和加强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检查工作。完善局党委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检查工作制度,把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从业情况作为重点,采取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着力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年度内对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基层水管单位分批进行检查,原则上被检查单位两年内应接受一次检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检查次数或进行专项检查。
5、着力抓好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局党委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明确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对全系统党组织进行年终考核。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限期整改落实。
6、把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挂钩。局党委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制度,赋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突出权重,把考核结果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
1、严格责任追究。根据《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出现以下9种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主体责任。具体为: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的;未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或者主体责任不明确、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问题突出,或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多次出现顶风违纪现象,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对巡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整改或者不整改落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的其他情形。
2、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一般情况下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将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同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不因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3、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4、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将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以及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要严肃查处相关主要负责人。
中共湘阴县水务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