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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主要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来源: 湘阴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19-12-18 16:25 浏览次数: 1

湘阴水利发〔2019〕28号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县已组织对烂泥湖撇洪河、镜明河、南湖哑河、白水江、洋沙湖、黄土上湖、酬塘湖、王家河、白洋湖、夹洲哑河湖、鼻湖、鹅公湖、白泥湖、义合金鸡垸哑湖、鹤龙湖、长大湖、范家坝湖、东湖、三叉港湖、鹿角湖(湘阴段)、下荆湖、烂泥湖(湘阴段)等22条主要河道管理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划定,并已经湘阴县人民政府批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河道的监督管理。河道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重点堤垸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0米划定。

2.蓄洪堤垸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米划定。

3.经过城镇的堤段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米划定。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获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釆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釆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