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湘阴水务发〔2015〕26号 湘阴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湘阴县河道水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水务局 发布时间: 2015-05-24 00:00 浏览次数: 1

湘阴水务发〔201526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湘阴县河道水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水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水务局

                           2015522

 

湘阴县河道水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

 

为抓好全县河道及水库的水岸及水域保洁工作,充分发挥河道功能,切实改善水环境,实现人与水环境的和谐相处,根据湖南省河道管理暨农村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湖南省河道保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水库保洁工作机制;以河道水库保洁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确保各行政区域内城乡垃圾不入河不入库;河道水库垃圾实行面上处置、集中打捞相结合,确保各行政区域内河道水库垃圾不出境,彻底改变河道水库脏、乱、差现象,逐步实现全县河道水库“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保洁目标。

(二)工作目标。一是强化垃圾源头控制,加大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力度,确保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率、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面达标。二是建立河道水库保洁责任体系,明确各区域河道水库保洁任务目标,确保全县河道、重要饮用水源地水库有专人定时清理,城镇河道、水库保洁工作逐步形成机制,并明确人员进行清理。三是加强河道水库垃圾清理打捞,实现水岸无垃圾堆、水面无漂浮废弃物,确保河容库貌加快好转。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

(一)保洁工作内容

1、加强日常性保洁。一是加强河岸、水库岸线周边区域垃圾清理。全面清除河岸、水库大坝及岸线周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积物,取缔河岸、水库大坝及岸线周边的无证堆场、收旧收废点,开展定期清理行动。为避免对河道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河道保洁清理出来的垃圾、漂浮物等应上岸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就近集中至垃圾中转站处理,不得在河岸、水库大坝周边随意堆放。 二是加强河道水库水面水体垃圾清理。全面清理城区河道河面垃圾和乡镇河面垃圾,改善城区水域环境;加快清除影响防洪航运安全的河道尾堆、水体障碍物及沉淀垃圾。三是加强船舶垃圾上岸处理。通航河道船舶产生的垃圾,严禁倾倒入河,进行分类集中后转运到港口码头船舶垃圾处理站进行处理。

2、抓好特殊时段保洁。对于发现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或暴雨、洪水过后等特殊情况,要严格按要求做好特殊期间河道保洁工作。当发现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时,河道水库保洁责任单位或保洁责任人应及时上报,由专门保洁单位统一打捞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若发现疑似染疫,河道水库保洁责任单位或保洁责任人应立即向相关防疫部门报告;暴雨、洪水过后当日起三日内,河道水库保洁责任单位应负责清理河道内的垃圾、废弃漂浮物、杂草、障碍物等,确保河道畅通和河面、河岸干净整洁;当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如藻类暴发、油类等污染物污染河道),河道水库保洁责任单位应立即向所在的镇乡(街道)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3、明确垃圾、打捞物清运方式。城镇河道水面垃圾和打捞物,河道水库保洁单位或保洁责任人可按城镇垃圾处置方式,清运至垃圾填埋点或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农村河道水库垃圾和打捞物集中堆放,河道水库保洁单位或者责任人按照“村收、镇运、县处理”城乡一体化垃圾收集处置模式进行。

(二)保洁工作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河道水库保洁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河道水库保洁工作的领导,将河道水库保洁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库保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河道水库保洁责任单位及其保洁责任区;确定处理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的专门保洁单位;河道水库保洁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要求及时成立相应的河道水库保洁机构,进一步细化河道水库保洁范围、保洁单位和保洁责任人,探索建立“河段长”管理制度,加强保洁监管、巡查,劝阻在河岸乱堆垃圾、往河里乱丢垃圾、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库的违法行为。

2、相关部门职责。(1)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河道水库保洁宣传、在文明城市(县城、乡镇)创建中统筹运用河道水库保洁考评结果;(2)财政部门根据河道水库保洁工作的需要,落实河道水库保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支出;(3)公安部门协助做好涉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4)环保局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对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产企业、水上餐饮场所垃圾分类集中处理的监督管理;(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加快推进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加大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大农村地区垃圾分类减量的指导和收集转运体系建设,逐步推进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区域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模式;(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通航河道船舶垃圾分类集中并转运到停靠码头垃圾处理站点;(7)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督促指导,加大农村垃圾资源化利用,引导广大农村居民树立保洁理念,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8)畜牧局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排泄物防治,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构建“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长效机制,严防病死动物随意丢弃;(9)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卫生环境监管,继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在卫生城市(县城、乡镇)创建中统筹运用河道水库保洁考评成果;(10)水务局负责拦河工程保洁工作的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选择12个水电站保洁在线监控点)及考评工作,负责全县河道保洁日常事务。其他相关部门依照部门职责,负责河道水库保洁的有关工作

3、保洁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划定。按照“属地管理、适当分级”和“谁使用、谁负责”相结合原则,确定全县河道水库保洁各责任单位及责任范围,具体明确如下:

1)县城管局牵头负责湘阴县中心城区河道水面保洁工作,县水务局、县城投中心、县环卫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中心城区相应河道、水库保洁工作。

2)燎原水库、赛美水库,以及全县(小一型、小二型)水库的保洁由水库管理单位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电站、重要饮用水源地及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的河道水库水面保洁,由所在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3)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河道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河道保洁。

4)乡镇村级河道由所在乡镇(街道)为主、乡镇(街道)与村共同实施保洁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做好本区域内河道保洁工作。

各河道水库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认真做好保洁台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加强对保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定应对突发天气情况下的安全防护制度。负责在责任区河道水库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道水库保洁公告牌,标明河道水库名称、长度、起止点以及保洁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对河道水库保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事权清晰、权债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河道水库保洁工作责任机制,制定河道水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形成县、乡、村联动的工作格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河道水库保洁责任。县政府建立全县河道水库保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河道水库保洁组织的组织协调,各乡、镇应建立相应制度,落实“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河道水库保洁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按照“确保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统筹安排有关资金,并负责落实。河道水库保洁责任单位应将保洁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保洁费用应包含以下方面: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人员的各类保险费、人员培训费、劳保用品费、打捞工具费、船只等设施设备使用及运行费、机物料消耗费、日常管理维修费、水草及垃圾清运处置费等。鼓励社会资金等多种形式的经费以公益参入河道水库保洁。

(三)严格执法监督。突出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全程监控,加大河道保洁综合执法力度,依法处理乱堆乱建乱弃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执法力量,推进联合执法,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乱倾乱倒等违法行为,对抗拒不从、干扰整治工作的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河道保洁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考核制度。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湘政办发[2014]95号文件要求,建立河道水库保洁组织,落实河道水库常年保洁责任制,实行“定河道水库、定人员、定职责”的管理办法。

(五)开展志愿者活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河道保洁志愿者行动,宣传参与河道保洁工作的先进典型,倡导群众共同参与河道保洁。扩大环保志愿者保护湘江“绿色卫士”行动计划规范围,壮大志愿者队伍,开展河道保洁志愿者服务活动,把河道保洁纳入环保志愿者监督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