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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来源: 湘阴县文旅广体局 发布时间: 2023-09-11 17:03 浏览次数: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目标化管理,提升公共文化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组织形式和服务网络。

第三条  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的范围,包含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  以推动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责任,并使之成为考核其政绩、业绩的重要指标。通过实施目标化管理,明确和细化任务指标,使考核工作制度化。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五条  统一领导,全面开展。全县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六条  明确主体,强调责任。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围绕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责任,并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工作,要做到周密部署,坚持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考核结果真实准确,避免弄虚作假、敷衍塞责。

第八条  科学合理,综合评价。对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要坚持软硬件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基本硬件建设的基础上,要特别强调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对相关部门(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评价考核内容:

(一)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组织保障情况;

(二)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公共文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网络设施覆盖率;

(五)我县群众对公共文化资源的人均拥有率;

(六)我县群众接受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人均享有率;

(七)我县财政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情况,及上级拨付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到位情况。

(八)对国家、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实施的重点文化工程的落实情况;

(九)对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和利用情况;

(十一)公共文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

(十二)国家、省、市和我县公共文化建设、服务标准落实情况;

(十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免费开放工作落实情况;

(十四)组织志愿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十五)基层服务网点的设置和服务情况;

(十六)基层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

(十七)指导基层开展业务培训的次数、人数;

(十)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十九)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的次数和效果;

(二十)现有文化设施设备利用率、服务人次;

(二十)指导基层和群众团体开展文化活动的次数及参与人次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对相关部门(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评价考核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上下对应、分级负责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考核,由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对文化主管部门的考核,由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在考核过程中须征求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由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报告和数据资料,提出对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和意见,由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对文化主管部门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三)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考核工作,由县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基层的沟通协作,及时准确掌握基层文化建设的基本状况和工作动态,获取真实全面的数据资料,在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湘阴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标准和量化指标。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平时管理监控、监督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的部门(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要将日常开展服务及活动的数据资料保存好,年终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再依据资料和报告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价,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要将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对县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考评之中。聘请社会人士和群众代表,采取平时监督和年终评议打分的方式,对相关单位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做出评价。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作评价。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广体局。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价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奖惩机制,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第十六条  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中成绩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无明显效果,工作推进迟缓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