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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文旅广体局2025年涉企检查年度工作计划

来源: 湘阴县文旅广体局 发布时间: 2025-04-01 09:23 浏览次数: 1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局涉企检查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全县旅游和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涉企检查行为严格履行涉企检查“扫码入企”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升检查效能整合检查资源,优化检查方式,提高检查精准度和针对性,确保检查工作能够有效发现和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强化服务意识在开展涉企检查过程中,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整改指导等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检查原则

1. 依法依规所有涉企检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和检查程序,确保检查工作合法合规。

2. 统筹安排加强对涉企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计划,整合各部门检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

3. 精简高效:尽量减少检查频次,简化检查流程,提高检查效率。对于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事项,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开展,减轻企业负担。

4. 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检查计划、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5. 服务优先: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在检查过程中注重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检查对象

文化和旅游行业内各类企业

1、文化娱乐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竞酒店、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剧本杀”“密室逃脱”场所、电影放映等场所。

2、广电体育市场:游泳池、攀岩场所、各类宾馆。

3、文物旅游市场:旅行社及分社、导游、星级景区。

、检查方式

1. 日常巡查: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存在的问题2025年计划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内各类企业开展一次日常巡查

2.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或重要时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突出问题。2025年计划开展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利剑护蕾·雷霆行动”专项行动旅游领域“顽瘴痼疾”综合治理行动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宾馆酒店行业电视信号传播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文旅安监监管平台在线率提升行动

3. 联合检查: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检查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4.“扫码入企”检查:通过湖南省涉企行政检查系统“扫码入企”履行“扫码入企”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提高检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时间安排

1、日常检查实施阶段。从2025年4月份开始至12月结束有序开展涉企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违法情节轻微首违不罚程序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

   2、专项检查实施阶段。2025年4月至12月开展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利剑护蕾·雷霆行动”专项行动;2025年4月至10月开展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2025年4月至12月开展旅游领域“顽瘴痼疾”综合治理行动;2025年4月至7月开展文旅安监监管平台在线率提升行动2025年5月至10月开展宾馆酒店行业电视信号传播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涉企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执行涉企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在联合检查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三) 严格监督问责加强对涉企检查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检查计划、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湘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xlsx

湘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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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5%的比例抽查185家)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涂改、出租等;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核对、登记有效证件;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和记录或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删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备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2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按5%的比例抽查43家) 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3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施行。2022年5月13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按5%的比例抽查162家)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提供禁止内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变更有关事项未重新核发许可证;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奖品目录未备案;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游艺设备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备案;游戏游艺设备未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文化产品内容监管,对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等。
4.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4 对“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抽查15家) 1.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监督管理。
3.对网络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时段时长限制,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的监督管理。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按5%的比例抽查17家) 1.设立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站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标明情况;单位名称、域名等信息变更情况;经营终止注销情况;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备案;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自审制度;违规内容处理及报告履行情况等互联网文化活动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6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抽查10家) 1.设立备案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交易的艺术品;艺术品相关信息标明情况;艺术品交易信息保存情况;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经营单位义务、责任等履行情况;艺术品进出口报批情况;境外艺术品展览活动报批情况;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销售、传播情况等艺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艺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7 对艺术考级机构等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艺术考级机构等(抽查5家)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发布情况;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情况;考级简章、时间等信息备案情况;考级结果报送情况;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备案情况;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监督管理。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艺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8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按5%的比例抽查4家,演出经纪机构按5%的比例抽查36家)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换证;营业性演出审批情况;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及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等信息重新报批情况;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违规情况制止及报告情况;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提交相关证明情况;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记录或提交虚假书面声明;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未备案;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在演播厅外从事节目录制审批情况;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现场演唱、演奏记录情况;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拒不接受检查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9 对网络表演市场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按5%的比例抽查17家)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表演内容核查;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逾期未备案;网络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情况;内容审核管理制度;表演者管理情况;表演者身份核实情况;经营单位标识标注情况;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情况;用户注册系统情况;违法信息发布处理报告情况;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自审情况;自审信息报送情况等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3.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0 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按5%的比例抽查17家)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及网络表演经纪人员资质情况;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认证身份信息及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情况;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等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1 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气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
旅行社(抽查8家)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2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42号令)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抽查8家) 1.对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经营场所及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的监督检查。
3.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3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修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在线旅游经营者(抽查8家)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4 对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旅游经营者(抽查8家) 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5 对旅游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被许可人(抽查10家) 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6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抽查8家)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7 对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3 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文物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检查11家,比例100%) 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物管理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8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实施单位(抽查5家)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9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2016年7月1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导致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存续状况未明显改善的,应当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抽查5家) 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2025年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文化和旅游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