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湘卫医罚〔20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湘卫医罚〔2025〕2号
当事人:胡永军
电话:181****6229
身份证号码:4311221986******91
本机关接群众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3月19日安排执法人员甘*(行政执法证:18060822008)、吴*(行政执法证:18060822019)、赵*恒(行政执法证:18060822030)到达湘阴贝尔口腔诊所进行调查核实。本机关经调查询问查实:胡永军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湘阴贝尔口腔诊所担任管理职务期间,从事口腔诊疗活动。以上情况有投诉人黄*《询问笔录》1份、胡永军《询问笔录》1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资质查询结果打印件1张、湘阴贝尔口腔诊所工资表打印件2张为证。
本机关认为:胡永军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无证行医持续时间的认定方面,根据投诉人反映以及对胡永军的调查询问核实,胡永军虽在湘阴贝尔口腔诊所担任管理职务,但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违法所得的认定方面,本机关在调查取证中,获取到湘阴贝尔口腔诊所2025年2、3月份的工资表,通过计算,该诊所对胡永军共计发放工资16500元;药品器械方面,药品和医疗器械属湘阴贝尔口腔诊所所有,不应予以没收。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医师行医6个月以上的;被吊销、注销《医师执业证书》,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给患者造成伤害后果的”,属于从重处罚情形,应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本机关最后决定对胡永军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500元,并处违法所得8倍1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2日,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永军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00),并处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阴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