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湘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湘卫医罚[2025]4号

来源: 湘阴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5-06-30 15:41 浏览次数: 1

  岳湘卫医罚[2025]4号

  当事人:陈毅

  电话:132****5

  身份证号码:430223****

  本机关执法人员甘*(行政执法证:18060822008)、吴*(行政执法证:18060822019)、赵*恒(行政执法证:18060822030)对湘阴贝尔口腔诊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医师陈毅《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主要机构非湘阴贝尔口腔诊所。2025年5月9日,本机关对陈毅进行调查询问,陈毅承认其本人2024年3月至5月、2025年2月至4月28日期间在湘阴贝尔口腔诊所执业。后本机关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一步查询核实:2023年4月3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陈毅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主要机构为“长沙优伢仕口腔医院”;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其《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主要机构为“湘阴植得口腔有限公司东茅路口腔诊所”;且无多机构执业备案信息。陈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以上情况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胡*军、陈毅)2份、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执业地点和多机构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3张、湘阴贝尔口腔诊所工资表打印件2张为证。

  本机关认为:陈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2024年3月至5月、2025年2月至4月这两个时间段,陈毅本人在湘阴贝尔口腔诊所执业,但《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主要机构未在湘阴贝尔口腔诊所。通过计算,陈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时长不足6个月,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十三条“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时间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从轻处罚情形,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湘阴贝尔口腔诊所工资表中员工工资未明确具体金额到个人,无法核定其违法所得。另外,考虑到陈毅在本机关发现其未按执业地点执业的第二天(2025年4月29日),就及时将执业地点变更至了湘阴贝尔口腔诊所这一立即改正的实际情况,本机关最后决定对陈毅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处罚区间内最低金额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2日,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阴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