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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卫生健康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 湘阴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2-05-07 20:30 浏览次数: 1
  
湘阴县卫生健康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实施依据 执法对象
1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厂矿、企业
2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厂矿、企业
3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厂矿、企业
4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 档案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厂矿、企业
5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厂矿、企业
6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厂矿、企业
7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 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厂矿、企业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 档、上报和公布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厂矿、企业
9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 餐饮具消毒企业
10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至七项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至七项 医疗卫生机构
11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
12 护士未变更执业地点未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首次发现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变更注册手续的。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护士
13 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 首次发现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医院院感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
14 医疗机构未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未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首次发现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
15 处方书写不符合规则 首次发现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处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
16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首次发现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