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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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执法层级) |
执法部门 |
执法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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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节能监察和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市、县 |
资环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16号)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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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执法层级) |
执法部门 |
执法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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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对工业项目及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市、县 |
法规股(公共资源交易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86号)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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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中央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市、县 |
投资股、资环股、社会财贸服务业股、能源股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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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市、县 |
法规股(公共资源交易股) |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295号)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向公共资源交易双方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 (二)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的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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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执法层级) |
执法部门 |
执法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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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对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市、县 |
投资股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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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市、县 |
法规股(公共资源交易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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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
油气长输管道保护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市、县 |
能源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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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市、县 |
投资股、资环股、社会财贸服务业股、能源股、法规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673号)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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