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有效促进全县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对象及比例
抽查对象:全县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抽查比例:30%,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
二、抽查事项和分工
1、民政部门负责抽查事项: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合同管理监督检查;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检查;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事项:食品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3、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抽查事项:医保基金安全监督检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抽查事项: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手续查验。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抽查事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6、地方金融服务部门负责抽查事项: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7、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抽查事项:消防监督检查。
三、抽查工作平台
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
四、抽查时间
9月-10月。
五、抽查方式
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六、实施步骤
(一)采集机构信息。从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采集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
(二)送达抽查通知。制作《抽查通知书》,并送达抽查对象,通知抽查对象按时提交检查资料。
(三)组织开展检查。对抽查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检查;对有必要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归集公示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归集抽查结果并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档保存资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检查工作资料,由检查机关制作台账并整理归档保存(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七、抽查结果及处理
(一)抽查结果类型
抽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八种类型。
(二)公示抽查结果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结果;其他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三)抽查后续处理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
抽查结果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由各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抽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查处结果由管辖部门公示。
抽查发现养老机构符合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指导养老机构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抽查发现养老机构连续两年未年报、未报税且登记住所失联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抽查发现养老机构应由其它部门管辖的问题,及时移交问题线索。
抽查发现养老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检查程序
各参与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抽查工作。各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养老机构主动表明身份,公开检查内容,并要求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严肃工作纪律
检查组成员应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监督,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的红包礼金和礼物,不得借检查之机对检查对象进行索拿卡要,不得由检查对象承担食宿、交通等费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附件: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 门 |
抽查事项 |
具体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民政部门 |
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
备案申请书、承诺书现场核验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2 |
变更备案现场核验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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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
服务协议签订情况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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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务协议落实情况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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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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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示情况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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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
安全、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公开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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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服务标准公开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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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作流程公开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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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入院评估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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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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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养老护理人员薪酬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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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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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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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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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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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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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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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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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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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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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防食品药品误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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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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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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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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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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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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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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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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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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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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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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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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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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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3.经营期限的检查。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5.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10.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3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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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检查 |
1.是否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2.普通食品是否声称保健功能,冒充保健食品进行销售。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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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食品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1.养老机构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2.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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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手续查验 |
养老机构是否依法申请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手续。 |
实地核查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相关文书、资料。 |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40 |
医疗保障部门 |
医保基金安全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违反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养老机构是否存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养老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41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审查,以及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 |
实地查看、查看资料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 |
42 |
地方金融服务部门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大额费用,收费是否用于养老服务;是否开展虚假宣传,欺诈宣传;是否以投资回报方式吸纳老年人资金;是否存在非法销售保健品、预售床位等行为。 |
实地查看、查看资料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
43 |
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