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核查处置公示-2024年6月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SBJ24430000004432302ZX | 湘阴县教育局幼儿园一园 | 中华红香米 | 碎米(小碎米) | 2024年3月30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A2024-03-J36046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湘阴县教育局幼儿园一园食堂使用的由当事人于2024年2月17日生产的规格为10kg/包的商标为“香湘御米”牌“中华红香米”,于2024年3月7日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5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及仓库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中华红香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使用了从县田争食品商行购进的由湘阴县三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华红香米”,至案发日已食用完毕,未造成损害,且在采购时进行了索证索票,已提供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大米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采购单据等,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故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 |
2 | SBJ24430000004432302ZX | 湘阴县三源米业有限公司 | 中华红香米 | 碎米(小碎米)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7日批次生产上述“香湘御米”牌“中华红香米”50包,其包装袋上标示执行标准为GB/T 1354-2018,然后以4.4元/kg的价格将上述大米全部销售给“湘阴县田争食品商行”再销售至湘阴县教育局机关一园。于2024年3月7日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当事人是以GB/T 1354-2018为执行标准生产大米,并经内部检验合格后销售。但经过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说明当事人产品标签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及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积极召回产品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认为其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事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二)之裁量基准之“2.从轻情形”基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8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没合计18400元,上缴国库。 |